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方案尚未公布,但财政部昨日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却已经透出了浓浓的资产处置商业化味道。这也注定了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转型将充分遵照商业化运作的原则。
《通知》明确,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让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坚持商业化原则,并充分体现了成本效益。
财政部也对资产管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放了权。《通知》规定,资产公司成立审核机构,不再需要向财政部备案,而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也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尽管有所放权,但正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资深人士指出的:“毕竟很多都是国有资产,还是要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管理,以防范道德风险”。
所以,《通知》的另一项特点就是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更为细致的规范。《通知》规定,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此外,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特殊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通知》还强调,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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