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李克诚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涉及天山股份。
昨天上午9点,被视为具有标本意义的国内“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在经过1个半小时的短暂审理后,该案旋即以离奇的方式落幕:原本自称因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股民投资者、本案原告??广东股民陈宁丰,在事前未与代理律师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倒戈”,提出要撤诉。
而本案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000877)的原副总经理、内幕交易人陈建良及其代理律师则从始至终缺席昨天的庭审。
法院合议庭表示,将在审议后再裁定是否支持原告的撤诉申请。
不允许媒体记者旁听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2004年6月21日-29日,时任天山股份副总经理的陈建良,在公司发布公告前,利用其事先获悉的一桩有关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内幕消息,将其控制的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2007年,中国证监会认定陈建良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万元、5年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
广东股民陈宁丰称,在陈建良内幕交易的同时,即2004年6月21日-29日,他也曾买卖天山股份的股票。他认为,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行为给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陈宁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尽管昨天的案件开庭是公开审理,但来自江苏、上海、北京的近10家媒体记者,无一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证监局等均派员观摩、旁听了此案的整个审理过程。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沪上知名的证券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宋此前已代理过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中捷股份案等。
而本案被告、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及其代理人则自始至终并未出现在法庭上。由于法院已对被告给予合法传唤,但被告仍不到庭,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律师自称“遭暗算” 最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在庭审中出现了:法院出示了由本案原告、自称投资受害者的陈宁丰的《撤诉申请书》??“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落款日期是2008年8月15日。值得一提的是,该《撤诉申请书》并非是陈宁丰本人或其律师递交给法院的,而是由本案被告的律师、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学文代为转交给法院的。
“我当时感到很吃惊。”陈宁丰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在庭审结束后对早报记者说:“本来是替股民维权的,却遭到了对方的"暗算"了”。宋律师说,他这才回忆起前不久,他一直打电话、发短信给陈宁丰,但对方却没有任何回应。早报记者就此致电陈宁丰向其求证,但其手机无人接听。
据宋一欣律师介绍,由于陈宁丰与他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即在结案前,有关诉讼的一切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宋一欣当庭提出,他是陈宁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且已与陈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且协议中约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或与被告擅自和解”等条款,因此,他作为利益相关人,请求法院驳回陈宁丰的撤诉申请。
目前,法院未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裁定。法院表示,将在合议后作出裁决。
庭审结束后,宋一欣律师对早报记者说,如果法院一旦裁决本案撤诉,他将对陈宁丰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此外,“我已召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朋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组成大律师团,也欢迎其他律师加入这个团队,继续在全国征集因陈建良内幕交易而受到损害的其他投资者,继续提出诉讼。”
7年“沉默期”被打破 早报记者李克诚
这桩标的额不足万元的“小案子”,表面看来并不起眼,然而,它却被业内人士视为具有破冰意义的“标本案件”:它的立案及开庭,打破了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长达7年的不予受理的“沉默期”??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直到2003年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予以放行,可以立案,但因内幕交易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仍无法立案。
2005年,新《证券法》修订后,也表示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无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起诉一般都不受理。
转机出现在去年的5月底,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重要指示。奚晓明在这次会议上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若投资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各法院可以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及管辖。
直到今年7月初,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才成为国内第一起“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3个关键争议点 早报记者李克诚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索赔能否成功,主要要从以下因素来分析:第一,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第二,股民有无受侵害的事实;第三,该“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受侵害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如上述三个条件成立,则民事索赔能够成立,在此基础上,则是如何计算具体损失的。
专家表示,本案的关键及争议点就在于上述3个要件的第三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此外,原告能否通过推定信赖原则来认定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无尝试过。
另据《财经》杂志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起草有关证券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