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本报讯 伴随着4万亿财政刺激计划的出台,为了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能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日前获政策绿灯有条件放行,条件就是必须由中央政府“代发代还”。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在提案中建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
有助地方政府培育市场信用
谢卫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等于把地方政府推向市场,向市场筹资。那些运作透明、治理且财力良好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显然能更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取更便宜的资金。“从这个角度出发,发债对推进地方政府的治理结构和形成良好的公共信用是大有裨益的。”
相较而言,由中央政府“代发代还”的制度安排,仍是中央的政府信用作担保,这种设计对不同治理水准和还款能力的地方政府,除了额度有所不同外,在市场利率和市场评级方面没有任何区别,也不利于提高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约束力,不利于地方政府培育自身的市场信誉。
谢卫同时表示,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必须要设立相关的先决条件,“并不等于各地可以齐步走,可以先试点,先确立一定的先决条件,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谢卫建议,中央政府应对各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前景和财政收入情况做出判断,设立门槛。另外,也应该考虑地方节支的情况和地方社会的保障水平,不允许一方面地方的不合理开支不断增加,一方面却通过市场向公众筹资的现象出现。“建议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明确地方政府发债的基本先决条件,这样有助于地方政府认真审视自身的条件,做出正确的决定。”
多渠道防范道德风险
如何防范地方政府官员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谢卫指出,最重要的是要以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为抓手,使之成为地方发债的重要制度保证。“相对于复杂的地方预算,发债监督因其关系地方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且投向明确,金额固定,项目在当地,更容易监督。”谢卫表示,地方政府也应该看到,严格的监督是地方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可持续性,债券的信用等级完全取决于监督能否落到实处。从这一角度出发,对地方发债的监督,相对于其他预算项目的监督是完全有可能先行一步的。
与此同时,要提高发债的透明度。作为金融产品,债券有其自身规律,要在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下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控。“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准会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从而做出投资的判断,地方政府也能从中不断反省自身的作为,提升其市场信用。而在这方面,近些年我们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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