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生成的原因很多,但毫无疑问,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自然,加强金融监管,重建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确保金融稳定,是奥巴马上任后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政府6月17日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就是奥巴马改善金融监管、修补金融监管篱笆的实际举措。
这份长达88页的白皮书涉及到了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而金融监管改革则构成了白皮书的核心内容。这种改革方案的要点有五: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将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场外衍生产品等纳入监管范畴,同时对金融企业设立执行更严格的资本金及其他标准;二是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确保消费者获得有关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清晰、全面的信息,使其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三是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利,将其监管范围从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使其成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者;四是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新的政策工具,如使政府具有自主决定处置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权利;五是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促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业是美国经济发展架构中的核心产业和神经中枢。一个蕴含巨大金融市场且运行稳定、赢得广泛信赖的美国金融业,不仅吸纳大量国内外资本维系着双赤字的经济结构,从而有力支撑美国这个世界最大的经济体,而且成为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引擎,使美国由此能够享受到“铸币税”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丰厚利益。此外,金融业竞争力也是美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奥巴马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了美国政府堵塞监管体系漏洞、完善监管机构框架、重建美国金融业稳定机制和全球信赖基础的鲜明态度,其对美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的意义都不应小视。
不过,就总体而言,奥巴马的改革方案还是一个温和而非激进的方案。方案的立足点还只是修补原来的监管体系,而没有提出对现有金融发展模式具有重大影响并给金融监管带来“革命性”变化的政策措施。比如,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下,由于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产品之间没有构筑起具备风险隔离功能的风险隔离机制,因而一家机构或一种产品的风险生成后,就会导致风险的传染和扩散,危及金融稳定。在本轮金融危机生成和蔓延的过程中,这一点显露无疑。奥巴马方案虽然明确要求把原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衍生产品纳入监管,但对如何构建有效的金融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机制,却没有提出具体办法。再如,对如何精简监管机构,进一步合并金融监管职能,方案也没有提出实际的解决措施。由此看来,一些美国媒体包括奥巴马本人把方案称之为“美国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似有夸大、溢美之嫌。也许正如美国华尔街交易员管大鹏先生评价方案所说的那样,“改革的范围确实比较大,但每一处动的都并不深,有点中庸之道。”
对奥巴马的改革方案,美国经济社会也不乏非议和反对的声音。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美联储监管的过分授权。美国的一些国会议员认为,美联储过去没有成功担负起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者的角色,也没有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干预房地产泡沫,阻止次级房贷危机的发生,其对金融危机难辞其咎。本来美联储因金融危机就饱受诟病和指责,这次再扩大其监管权限,因此招致一些人反对也在情理之中。同时,有人也担心扩大美联储监管权限,会影响其作为央行的独立性。二是过度监管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金融监管是一柄“双刃剑”。金融监管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确保金融和经济安全,但监管过度则会扼制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金融体系效率,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有人担心方案实施后,一些不必要的监管会使已经遭受危机重创的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一步丧失活力,从而削弱美国金融体系的金融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力。站在客观的角度评价,非议和反对奥巴马方案的言论并非全无道理。看来,该方案要在美国国会通过,还要费些周折,对方案中的某些细节进行修正,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奥巴马方案虽然是针对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改革安排,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这种启示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消费者利益应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之本。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持续购买能力和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是推动金融总量扩张和金融结构优化的不竭动力。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在我国现实的金融交易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金融行为并不鲜见。保险产品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就是十分典型的事例。所以,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同时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奥巴马方案中建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的措施,也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抓紧构建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相适应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有人认为,混业经营是美国金融危机生成的重要根源,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美国政府在危机蔓延过程中仍在推进混业经营,并使其成为治理危机的一剂“良药”。一些濒临破产的投资银行被允许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就是一个明证。很显然,把金融危机发生作为否定金融混业经营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奥巴马方案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改革方案虽然力度不足,但其毕竟实实在在触及到了这一问题。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金融混业经营方兴未艾,发展迅速,如果我们不能顺应形势革新求变,仍然固守分业监管模式,就无法实现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运行的监管目标。
第三,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衍生产品这类金融创新产品,具有高杠杆比率、高效益、高风险的特点。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还不高,对高杠杆率的衍生产品的创新必须审慎。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把不合要求、资质低下的交易主体排除在衍生品市场大门之外,并通过对上市交易的衍生合约及其他创新产品的审批,从总体上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公平交易制度,增加衍生产品的交易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避免人为操纵,防范市场风险。
(作者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