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西省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产业洗牌机遇,断然终结“小煤矿”时代,大步推进“大煤炭经济”。据称,到2010年底,山西省原有的2600座煤矿将只保留1000座。这意味着,山西数千名煤老板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业内人士估计,山西各地煤老板手中大约有3000亿元的资金,煤老板们的转型之路充满荆棘。(9月21日《经济参考报》)
在夹杂着一丝兴奋情绪与一丝复仇快感的“别了,山西煤老板”声音中,有媒体居然在为手握巨额资金的转型煤老板们担心,在很多网友看来简直不啻为一种舔舐富人臀部的不耻之举。既然山西煤老板早已作为一个集体被无懈可击地打上了“罪恶之印”,何须再为煤老板有钱没处花或者有钱没处赚更多的钱瞎操心呢?甚至有愤青认为,应该将这些煤老板的钱都给“共产”了才好。
首先声明,我丝毫无意要为煤老板们攫利路上的种种恶行涂脂抹粉的意思。我想到的是《宪法》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文,以及有关竞争与垄断的一个简单经济学常识,进而有些怀疑:国进民退的所谓“大煤炭经济”,所能带给我们的究竟是更少还是更多,是更好还是更坏?难道我们曾经对国字头垄断企业倾吐过的那么多苦水与怨气,还不足以让我们为之感到警惕与担忧吗?
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人以自利为出发点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改善社会的人贡献更大。煤老板纵有千百样不可辩驳的恶行与亏欠,但是由相对充分的竞争所带来的种种额外效益,即使并不出自煤老板本意,仍是被社会所享有了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因为煤老板们(而且肯定不是所有煤老板)事实上的暴富,就认为其私有财产具有“带血的原罪”,因而不值得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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