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3日公布,其中首度提及“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5年”。银行人士称,此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若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者起到警示作用。(10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杰罗尔德说过,获取信用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
不用怀疑一个社会从法制层面建立信用体系的积极意义。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美国,相关法律多达17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等。
虽然我国制定的该《条例》仍留在比专门法律低一级的条例层面,但毕竟是往征信专门立法之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不过在关于信用负面记录的保留期的安排上,我们似乎尚有“找不着北”的感觉。是3年,还是5年,抑或7年,各阶层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还在争论不休。当然,这样的利益谈判与公开争论是制度设置的必经程序,既然目前《条例》还在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就应进一步畅通民意征集渠道,并努力使整个民意征集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让最终出台的《条例》符合最广泛的民意期待,进而得以在现实中顺畅执行。
如果脱离民意基础,缺失反复审慎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酝酿程序,或者盲目借鉴与我国国情并不吻合的国外做法,那么,势必使我们的征信体系建设成为法律的“夹生饭”。在一些细节上,更需要在意见反复征询中予以明确。比如在对待负面信用记录保存期限的问题上,立法者就需要审慎对待,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一刀切”地规定保存期,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呢?
拿一般商业贷款与个人助学贷款来说,若负面记录都是5年,那就对需要社会扶持的学子明显不公。此外,恶意透支和不还款与那些实在无力还款或者是一时疏忽忘还款的情况,是不是也要区别对待?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者进行通盘考虑,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征信体系的最大公平,好在如今《条例》还在公开征求意见,大家有的是表达的机会和时间。(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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