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N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证监会今日宣布就修改行政许可程序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在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的同时新增了中止审查的触发条件。
正是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拟对《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发布《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基本沿袭了《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在范围、行政许可授权、审查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调整。
证监会增加了中止审查的触发条件,规定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当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可恢复审查。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有其他规定的,采取从其规定的做法。
对于CBN提问称像上市公司高管被中纪委双规等情形是否能触发中止审查,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包括在内。
目前房地产企业股市融资需要证监会发文向国土资源部询问是否土地手续等合规,那么是否触发中止审查,一位正在运作房地产企业融资项目投行人士对CBN表示。
在范围调整上面上,《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试行规定》中对审查部门、受理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流程标准、工作衔接、职责分配等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规范,拟另行制定证监会内部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在行政许可的授权上,为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衔接,《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由证监会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证券法》在2006年修订后已经将证监会可以授权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规定,改为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这个已经实施很久了,创业板就是如此,此次只是在法规上加以形式上的落实完善。”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的股票发行由证监会及发审委审核、核准,而股票上市则由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原《试行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的恢复期限没有要求,仅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做出。《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 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将《试行规定》规定只可以书面反馈或者当面会谈形式进行沟通的范围拓宽,可以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此外,《征求意见稿》简化了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即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即可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来源:第一财经网)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