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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年实施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09年11月18日10:00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止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办法做出的最大修改就是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同时在评价内容方面还增加了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的条款。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5家机构的88条反馈意见。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该办法的出台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引导投资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和汇总,证监会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同时,办法还把第三条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的定义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二是完善了基金评价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四项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和“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将“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同时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第九条“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第十四条第七、八项“单一收益指标排名”改为“单一指标排名”。第二十二条将原来的“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业务规范”改为“本办法第十四章要求的业务规范”等。

  三是部分内容转入协会自律规则。出于淡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突出投资管理团队整体的考虑,办法没有涉及基金经理评价的内容。“协会将来可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以规范,参照对基金的评价要求,做出对基金经理评价的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对于要求明确基金评价机构的人员资质、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和年度报告内容的反馈建议,协会将出台相关自律规的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对于部分机构建议缩短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的意见,证监会未予采纳,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保留36个月的基金评级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经理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进一步加强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已经作了充分的调研,因此,办法中设定的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等指标暂时不作调整。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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