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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不会对出口造成大冲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07日11:37

  资源税改革不会对出口造成大冲击

  ■大势观察■姚东旭

  我国的资源税改革酝酿已久,特别是近年来资源价格的上涨使现行的资源税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然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资源税改革陷于停顿,原因之一就是担心资源税改革引起的成本上升会动摇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不会对我国出口造成大的冲击,从长远看,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整体思路

  我国资源税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包括1984年开始建立的资源税体系和1994年建立的资源补偿费体系。资源税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体现资源的有偿开发原则,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充分利用。

  但是,无论从制度设计看还是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现行的制度都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征收目的存在偏差。资源税是一种级差税,根据资源品级和开采条件差别征收,其调整的重点是资源条件不同造成的资源开发者收入差别,而资源补偿费主要是补偿资源的勘探投入。可以说,现行的资源税费均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金,不能体现资源有偿开发的原则,也不能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其次,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标准过低。我国目前仅对7种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多数资源实际税收负担不足1%,资源补偿费率也均不超过4%,不能引导投资人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也无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建立;再其次,资源税的计征方法不合理。我国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且以纳税人实际销售或自用的资源数量为计税基础。这种从量计税的方法会诱导投资者争相开发高品位资源,导致低品位资源的弃采,从而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在资源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下更使本来不高的税费负担进一步降低。

  鉴于上述问题,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制度已成为共识,基本的改革方向为:取消资源补偿费,以统一的资源税代替现行的税费混合体制,同时赋予资源税以权利金职能;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同时变目前的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建立资源税收入随资源收益变动的调节机制;改进和完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资源产品的计税方式,建立起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利于培育资源节约型经济增长模式、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体系;加大征收与监管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资源税改革对贸易的一般影响分析

  在肯定资源税改革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和实业界人士担心提高资源税税率会对经济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一般认为,资源税是一种间接税,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其转嫁给下游的厂商,直至最终的消费者,提高资源税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全面上升,甚至引发通货膨胀。从国际贸易的视角看,资源价格的上涨不仅使资源类商品本身的出口受到抑制,由此引发的通货膨胀更会全面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对出口导向明显的中国经济来说影响重大。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本来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改革步伐明显放缓,其主旨也是避免资源税改革使本已举步维艰的出口雪上加霜,带来经济增长的全面下滑。

  笔者认为,以提高税率为主要特征的资源税改革会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至于从根本上动摇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更不会因此改变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势头。

  首先,提高资源税会影响资源类商品自身的出口,但影响有限,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资源出口利大于弊。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无论是在产业结构还是在出口结构中,制造业都居核心地位。从出口结构看,目前资源类商品的出口仅占全部外贸出口的3%左右,即便因提高资源税而减少出口,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影响不大。此外,还应看到,我国总体上资源比较匮乏,特别是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相比,资源品位不高,储量不大,单纯的资源出口不应成为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世界市场资源价格的上涨,我国资源出口规模增长迅速,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已引起国内对资源可能耗尽的担心。国家已开始采取措施限制部分资源类商品的无序出口。然而依靠征收出口税的方式限制出口不仅有违反公平贸易原则之嫌,也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冲突,根据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只对入世时备案的84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且税率最高为20%—40%。目前我国提高资源类商品出口税的做法已引发欧美等国的不满并诉至WTO,最终裁决结果虽还没有做出,但我方胜算很小。提高国内资源税,既可以达到限制资源直接出口的目的,又不至于引起贸易争端。

  其次,提高资源税确实会提升下游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下游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然而这种负面影响并非不可克服。

  提高资源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推高了资源类商品的价格,造成下游产品成本的上升,但这一影响程度有限:第一,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巨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1/3,特别是占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其所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我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第二,征收资源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外一些资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10%以上,我国即使提高资源税,以目前多数学者的观点,税率也不会超过上述水平,不会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过大负担。反过来讲,维持目前过低的资源税水平,以较低资源价格来支撑我国产业的出口竞争力,这样的贸易模式造成对境外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实质补贴,其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最后,提高资源税对整体物价水平的影响不会很大,认为提高资源税会引致通货膨胀,进而从整体上降低中国产品出口竞争力,这样的说法是缺乏依据的。

  毫无疑问,资源税提高导致的资源价格上涨会有一个向整体经济全面波及的过程,但影响程度有多大则有较大争论。笔者认为,分析资源税改革的通货膨胀效应以及由此引起的出口变动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资源的短期需求弹性较低,而长期需求弹性较高,因此,尽管资源价格上涨在短期内会对物价造成压力,但从长期看,资源价格变动引发物价全面上涨的可能性不大;其二,在我国,资源类商品的国内定价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政府控制资源价格的能力还比较强,只要资源税提高的幅度有限,就不会引起价格的剧烈变动;其三,即使资源开发环节不能消化的资源税确实导致了资源类商品涨价,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价格上涨向下游产业传导是一个复杂过程,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制造业存在明显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很难想像资源价格上涨会引发全面通货膨胀。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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