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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品定价如何实现平等博弈?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08日16:32

  资源产品定价如何实现平等博弈?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

  ■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之惑(5)■本报记者 岳振

  今年以来,水、电、暖、天然气等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出现集体上涨的趋势。而关于此类公共产品如何定价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未有定论。老百姓希望通过“价格听证会”来为其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做出一个合理判断,但“听证会”基本成为“听涨会”,因此常常激起舆论不满。

  11月24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由于资源类公共产品在其产品属性上的定义模糊,导致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不好拿捏,很多问题都因此而产生。”

  准公共产品定价机制不好拿捏

  中国经济时报: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的理由,普遍认为有两点,一是弥补企业亏损,二是为了节约能源,您认为这能否成为其涨价的合理理由?

  李佐军:从经济学理论来看,水、电、暖、天然气、成品油等属于准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的价格应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纯公共产品则完全由政府财政供给,其价格可由政府决定,而准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则要同时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政府责任不可推卸,市场机制也离不开,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复杂,不好拿捏,很多问题都因此而产生。

  中国经济时报:涨价也是调节供求关系的一种方式。

  李佐军: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涨价来调节资源类公共产品的供求关系,老百姓会说政府失职;不发挥市场作用,长期由政府低价供应,一方面助长资源浪费,不利于科学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另一方面这些产品的供给单位长期亏损,政府不堪补贴重负。因此,企业亏损和节约能源既是涨价的理由,但又不是充分的理由。

  中国经济时报:像水、气、暖等的供给企业一直生存在“亏损——补贴——涨价——亏损”的怪圈之中。您认为它的深层原因何在?

  李佐军:深层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市场的责任没有理清楚,政府没有建立起合理的补贴机制,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二是供给企业定位不清,既不像企业,也不像政府,缺乏竞争,效率低下,亏损难免。

  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后再调价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对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涨价”现象,指责声不少,您如何评价?

  李佐军:这些产品价格改革的最佳策略,应是先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后再涨价或降价。第一个基本问题是政府先明确自身的职责,从纳税人上缴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来,通过合理的规则,或直接补贴消费者,或补贴供给者。第二个基本问题是通过招标引入竞争者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打破供给者的垄断,由那些在获得补贴后能提供最佳服务的供给者来经营。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达到此要求并不容易,但必须朝此方向努力。

  中国经济时报:改革时机选择很重要,您认为当前是公共产品价格改革的合适机会吗?

  李佐军:从逻辑上看,价格改革在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老百姓收入水平上升较快、通货膨胀程度很低甚至通货紧缩时期较容易实施。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很难同时具备,所以关键还是看前面所说的两个基本问题解决得如何。由于目前这两个基本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因此改革时机有待创造。

  同时,如果目前不改革,我们将付出如下代价:价格继续扭曲,资源继续浪费,节能减排任务很难完成,应对气候变暖步履维艰,科学发展难以实现。

  政府与企业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理论上,市场化的改革路子是没有错的,但是在关系民众生活必需品的公共产品领域,纯粹的市场化道路可取吗?

  李佐军:由于这类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所以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不可取,政府必须承担其应有的职责。同时,由于这类产品不是纯公共产品,政府财政不可能包办,在政府职责之外则要尽可能发挥市场的作用,一方面要发挥市场价格对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以抑制浪费;另一方面要使供给者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

  中国经济时报:有观点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就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应该使社会效益最大化,满足民众的生活所需。对这样的说法,您如何看?

  李佐军:如果产品供给方是政府,则应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是企业,则应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提供这类产品的企业享受了政府的补贴等特殊待遇,则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听证会是实现定价公正的重要博弈方式

  中国经济时报:在公共产品定价问题上,您有何具体建议?

  李佐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价格,要通过公众与政府或供给者之间的博弈实现,听证会是其中的重要博弈方式。现在的问题是要实现公众与政府或供给者之间的平等博弈。

  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在供给者选择上,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发包、有偿竞买等方式。其次,就产品和服务价格举行公众听证会,而非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再其次,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供水、供气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因收费政策不到位而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应由政府予以补偿。

  中国经济时报:您最希望政府有什么样的行动?

  李佐军:我认为要尽快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需尽快打破资源类公共产品供给垄断局面,引进更多的竞争者;继续完善公众听证会制度,赋予公众平等的定价权;推进政企分开,完善相关法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正的监管机构。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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