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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拆迁条例应确保利益均衡

来源:法制晚报
2009年12月09日16:54

  近日,数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门,

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物权法》出台之后,一度传出要废止拆迁条例的新闻。遗憾的是,拆迁条例的废止或者修订一拖至今。近来发生的个案里面有着生命的代价,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拆迁条例尽早修改。不过怎么改,笔者认为修改的前提和基础应该是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由于《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考量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应该从中退出,让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法律的保护下按照市场的办法进行平等协商。

  这里的关键,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所以问题之一是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不能继续“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特别是要将部门利益、集团利益、国家机关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区别开来。

  也就是说,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应该是政府说了算,而应该由政府、被拆迁方、受益公众、独立的第三方经过博弈、辩论,然后通过听证或者票决等程序来决定。

  问题之二是利益补偿,实际上这也是现有拆迁条例的核心弊端所在。现行拆迁条例规定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依据的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这个规定导致的后果实质上是 “政府的二手房估价”,而非实际上的市场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居民买房的同时也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补偿的时候,土地收益是不应该被忽略的,拆迁引发的生活成本也是必须考虑的内容。拆迁补偿是否包括土地收益和拆迁引发的生活成本,在某程度上可以作为是否“与民争利”、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判断标准。

  拆迁条例的修改是一件大事,一定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不能修订了以后仍然和《物权法》相矛盾。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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