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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12月17日05:26
  本报记者 万晶 深圳报道

  作为参加《基金法》修法调研组的阳光私募基金代表、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16日表示,经过反复讨论,各方基本达成共识,此次《基金法》修改应纳入私募基金,使之更加全面。

  在“中证·国信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李振宁介绍,过去的《基金法》曾有涉及私募基金的内容,后因意见分歧而被取消。所以,现在的《基金法》严格意义上讲是公募基金法,而私募基金合法化可能成为这次修法的一项任务。他认为,在《基金法》中需要规范的是有投资技能的人替资产富裕的人理财这种行为,而非一些有钱人组建的投资公司。

  他认为,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应该摆脱《合伙企业法》限制,而应根据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在新修订的《基金法》中进行规范。比如在税收上,应按照整个证券市场的通例来处理个人税务问题。

  在谈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时,李振宁表示,私募基金风险较大,特别是未来推出融资融券后,这就必须要求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且严格按合同办事,但需要防止公募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接近化和同质化。

  李振宁建议,未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他透露,上海方面已经开始筹办中国第一个私募基金协会,并得到了上海金融办的大力支持。目前,该协会正在注册过程中。他还建议,将公募基金的发牌制度有限度地延伸,也给一些做得比较好的阳光私募发牌照。不过,在目前的情况下,初期培育工作还应由信托公司来承担。

  他还认为,应加快发展“基金的基金”,这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就私募基金而言,每只基金都有强烈的个人风格,有的比较积极,有的则比较保守,而中国股市牛熊交替较快,市场波幅较大,如果能投资“基金的基金”,将各种投资风格对冲,投资者就可以实现比较平稳的收益。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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