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针对2009年下半年商业银行掀起的大规模信贷资产表外腾挪潮,银监会接连祭出杀招;信贷理财产品此后应按照贷款规则来做。
针对2009年下半年商业银行掀起的大规模信贷资产表外腾挪潮,银监会接连祭出杀招。
1月6日,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09年12月
底,与旨在规范银信合作《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期下发的还有113号文,即《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分别从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两方面入手,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银监会将严查“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失踪”贷款,及转出资产流入资本市场的违规现象。
同时,对于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银监会对信贷资产池提出了更高的流动性要求——当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信贷理财产品:按贷款规则做 6日,
交通银行个人金融部人士表示,“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的存款和债券,意味着监管层试图通过加强信贷资产池流动性风险控制,来监管信贷理财产品发售。”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高收益的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建立在高风险基础上。比如一款2009年10年期总额为10亿元的信贷资产,银行一般会以基础资产存续时间切割发行相应的信贷理财产品,首年发行一款为期1年募集金额为10亿的理财产品。一年后到期,因对应的信贷资产尚不能偿还,商业银行会采取滚动发行又一款相似年限的产品,募集到资金用来兑付上一期产品的投资者。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收益率是按中长期贷款利率来定,收益率很高,因此投资者愿意购买;但风险一直在击鼓传花般聚集,每期产品到期后就发新产品,贷款并没有偿还。因此,一旦滚动发行理财产品不畅通,就会产生兑付风险。”某大行理财人士介绍。
“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银行可能就要通过从自营部门或别的部门资金来补缺;而在现有的银信合作产品中,假的"双买断"很流行,本应该是信托公司拿钱买断;现在基本都是银行来兑付;风险很高。”上述人士分析。
在上述模式下,非单一的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期限多数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要求商业银行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存款债券,意味着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能超过30%。
“现金、国债、债券等都可以解释为流动性,可抛售、转让、交易。”上述交行人士分析。核心提示:针对2009年下半年商业银行掀起的大规模信贷资产表外腾挪潮,银监会接连祭出杀招;信贷理财产品此后应按照贷款规则来做。
同时,《通知》对信贷类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要求银行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之前银行披露的是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这跟贷款的五级分类是不一样的。”上述交行人士分析,新《通知》将提醒商业银行做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时,是否要仿照贷款的授信等级来披露。
“核心是要求按照贷款的规则做信贷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达到这个水平就不要做,当然,信托公司没有相应管理水平,也不能做。”他分析。
信贷资产转让:禁“双买断” 新规的另一杀手锏,是对2009年下半年商业银行间“轰轰烈烈”的信贷转让潮,予以严加监管,命令禁止之前商业银行流行的买断、双买断方式等信贷资产转让方式。
《通知》规定,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上述交行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单一资产转让只能是买断,不能回购。”
2009年第三季度,无论是大型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纷纷将信贷转让给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邮储、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资金富余机构;地方城商行和农信社一度成为2009年9-10月份信贷增长主力。
资产转让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相对于买断来说,后两者更受商业银行青睐,因为回购的信贷资产并没有移出表外,“双买断”型成为最流行的资产转让方式。
所谓“双买断”,即资产转让要签订两个合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它实质上是一笔回购合同,但因之持有“买断”合同而可以堂而皇之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而同样不放在资产项下。
(本报记者陈昆才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