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迎接千亿时代的阳光化之路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2月02日00:40
本报记者王继高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阳光私募的提法是在表达一种合法生存的期望。”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阳光私募迎接千亿时代”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中国最佳私募颁奖典礼上表示。
据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周道炯介绍,1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09年共发行242只阳光私募,平均募集资金约1个亿,阳光私募2010年很可能会超过千亿。
阳光化之路
吴晓灵认为,阳光私募铺就阳光之路需要从宣传、自律和立法三个方面努力。
其中,宣传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了解私募基金的作用和防范风险的方法,自律是用自身的努力创造信誉资本,立法则是明确社会认可的行为规则和界限。
她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贡献在于为市场提供了不同风格的投资人,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作用在于培育企业成长和提升企业价值,为二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资源,而私募基金的风险则来自于它的杠杆率。
“私募证券基金的内在特征,首先是募集方式和开展业务的方式是非公开的,其次主要进行金融类的产品投资,第三投资主体是非确定多数。”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认为,私募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募集的时候管理人是否以支付固定的收益为条件来吸收和募集资金。
遭遇瓶颈
“在中国,发展PE现在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的时刻。”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说。
据李扬介绍,首先是由于金融危机让高科技产业化更为迫切,而据英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调查,PE排在第一位的功能是战略指引,之后才是融资服务,因此在国家战略中PE的发展不可或缺。
其次,中国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已经阻碍了风险的有效控制,但直接融资的比重目前仍在下降,发展直接融资已刻不容缓,眼光不能只局限于交易市场,要更加关注股权的形成,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种类型的结合投资、民营资本、引进外资和推广金融创新来发展股权融资。
再次,中国已经到了需要双向走出去的阶段,不仅要引进资金,还要让资金走出去,而走出去使用的重要平台就是PE,通过资本市场进入资源市场。
“阳光私募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共计500多只,基金规模在400亿左右。虽然私募基金取得快速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知名基金立法专家王连洲认为,上述困难主要体现在,阳光私募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得不到认同,中证登公司停止信托合同开户让阳光私募发展受阻,信托公司管理的相关条例让阳光私募规模难以做大,不能公开宣传让其销售较难。
呼吁立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给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吴晓灵认为,投资基金的立法主要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明确地界定公募和私募。监管文件中对特定对象的资质规定不尽相同,对于公开和叫非公开的规定也不太一致。她认为,公开的募集除了特定对象外,募集方式也必须合规。
第二是明确监管方式。公募因为涉及公众利益、涉及到小额投资者的利益,因而要严格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更多地采取适度监管的原则,即管理的资金超过一定限度,可能对二级市场有较大影响时就需要备案。
第三是明确信息披露,包括对对投资人和监管层的信息披露。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曹红辉认为立法监管的时还要涉及是否实行注册登记,扩大注册范围;融资方式和渠道;投资者甄别与风险的承担和资金存放方式等方面。
王连洲认为,私募基金在纳入基金法规范时需要对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数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等需要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王连洲还在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协调发展方面建议,是否应该抛弃出生、背景的考虑,公平地对待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重视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价值,提高人力资本的回报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改革,允许在一定基金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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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