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300005.SZ)与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新星”)的纠纷还在继续纠结。
准确地说,这起纠纷最初被揭开缘起于一篇帖子,帖主“小白”报料称刚刚上市三个月的创业板公司探路者,因虚假陈述染上了官司。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关于探路者虚假
陈述的说法并没有出现在成都新星的起诉书中;但其和成都新星的特许纠纷案将在3月4日于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这起纠纷究竟因何而起,背后又隐藏了些什么呢?
特许权是不是排他?
根据探路者上市前的招股书披露,成都新星从2001年开始加盟探路者,最近的一次签订合同是在2009年1月1月,该合同的时限为4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探路者披露的所有58家加盟商中,最新的加盟合同均为2009年重新签订,其中成都新星的4年加盟期限是最长的一家,南京乔戈里和吉林新动力等8家加盟商的合同期限为3年,济南冠瑞和包头铭宇等4家加盟商为2年,剩余45家均为1年的合同期限。
可见,双方交恶前成都新星和探路者曾是关系非常密切的合作伙伴。
另一组数据显示,成都新星在2008年完成的销售额1217.74万元在所有加盟商中列第一位;但2006年和2007年成都新星并未进入探路者的前五位客户(加盟商)名单。
不过,双方在2009年探路者上市前夕开始交恶。
成都新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2009年1月1日探路者和成都新星签订了新的《“探路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下称《特许经营合同》)之后,探路者在成都开直营店,而直接低价销售探路者产品的策略使得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以及成都新星和川内二级经销商造成重大损失。
从成都当地公证员陪同下的产品取证调查数据来看,在调查的时点上,探路者直营店销售的同样产品价格确实比成都新星及二级经销商低20%左右。
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探路者公司的认可。
在其委托律师所北京尚公律所寄往成都新星的律师函中,其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曾明确探路者公司授予成都新星的特许经营权“不是排他性的”,因此探路者可以许可他人享有成都新星的权利。
记者调阅双方在2009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中“释义”第三条“非独占许可”的解释是根据该特许权,成都新星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探路者”标志和标志经营特许业务,并且注明“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
这也正是探路者反驳成都新星的一个重要依据。
但后者的代理律师四川琴台律师梁系琳却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探路者提供给全国经销商的固定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探路者可以直接参与探路者产品在成都的销售。因此认为“探路者无权在成都开设直营店”。又一起纠纷
虽然在1月23日探路者的澄清公告中,其针对此前媒体报道中的“直营商场37”的说法进行了解释。
但据记者调查获悉,这家位于编号为“37”的待建直营店所在的成都百货计划在2011年7月建成开业,远远晚于公司所称的2010年9月19日的店铺建成日前。
除此以外,公司计划在群光广场的募投项目春熙新馆也处于建设之中,投入使用时间也难以确定。
更为重要的是,成都新星并非成为探路者交恶的唯一加盟商。
去年1-6月份探路者前5名客户中,列第5位的湖北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湖北腾龙)似乎并不认同其拥有的店面为探路者加盟店的说法。
去年上半年完成了443.648万元销售额的湖北腾龙商贸在去年和探路者签订的《秋冬产品期货预订合同》中签订的金额为561.38万元(2009年8月1日至于12月31日),执行情况尚不清楚。
根据探路者招股书中披露,截至去年6月30日,公司拥有382家加盟店和48家直营店。
但来自湖北区域唯一获得授权加盟商湖北腾龙却表示公司下属开设探路者产品销售的16家销售点中有绝大部分并非探路者加盟店店面。
如开设在武汉广场和武汉崇光百货的两个店面就属于经营多品牌和没有公司授权的销售点,显然不是公司的加盟店,属于同样性质的还包括武汉百世威等位于武汉的近10家店面。
据湖北腾龙介绍,在湖北仅有位于襄樊华洋堂百货的探路者店面属于有授权,而在鄂州和荆门的两个分销商虽然经营者探路者的产品,但同样无授权。
然而,根据探路者和湖北腾龙在今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乙方的湖北腾龙“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特许业务活动”,同时湖北腾龙还“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过探路者事先书面同意不能以探路者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任何零售业务活动”。
2月2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探路者董事长盛发强的电话,其表示“这些都在招股书上刊登过的肯定是我们的加盟店,怎么可能不是呢?”
但其表示具体情况第二天和其董秘联系再作进一步解释。
显然,湖北腾龙和探路者的两者说法显然存在着矛盾,这意味着继成都新星之后,探路者的另一家加盟商可能会与其发生纠纷。
而最初的事实究竟如何,或许除了当事人心知肚明之外,只有期待监管部门的介入才能逐一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