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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打折不退不换 消保部门:“特卖”霸王款无效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2月09日15:33
  商品一旦挂上了打折标签,就能享有“不退不换”的特权?时值岁末,很多店铺给出了大幅度的打折优惠。但记者发现,一些“霸王条款”也趁势现身,甚至出现在一些知名的大商场里,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维权困境。

  上月底,吴女士看到久光百货一层某名牌专柜给出了5折的促销折扣,一时兴起就花数万元选购了4只皮包。购买时,营业员告诉她其中有一只皮包有细微瑕疵,愿意给予折上再95折的优惠,吴女士表示了认可,其他3只包则按标价的5折购买。可回到家后,她发现其中一只玫红色皮包上方有一块明显色差,但由于选购时被皮包上的挂饰遮住了,当场并没有发现;还有一只包上有一个小洞。为此,吴女士找到专柜希望调换。营业员表示,那只有洞的包有备货,愿意当场调换;而玫红色皮包已无库存,必须从其他商场调运。吴女士对这一方案表示了认可,将玫红色皮包留在了门店中,换回的是营业员一张收条。可几天后她拿到调运来的“新”包时,发现底部已经磨损,品相还不如当初寄存在专柜的那只。无奈之下,吴女士提出退货要求,营业员却称在其销售小票上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条款,帮助吴女士换货已经是额外服务了。“几千元的包还没有用就有了问题,大商场的规定究竟有没有道理?”吴女士提出质疑。

  记者就此请教消保部门。专业人士指出,“特卖商品”、“打折商品”同样享受“三包”服务。很多“特卖商品”、“打折商品”的价格优惠往往是因为产品过季了,或出现断码等情况,它们的使用性能并没有受到影响,也不应存在瑕疵。所以消费者购买后同样享有与“正价商品”相同的“包退、包换、包修”权利。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是写明的“瑕疵品”、“处理品”,那么可以与消费者事先约定,不提供“三包”服务。比如,记者在一家服装商场内看到,其促销商品分为“打折”与“瑕疵”两种,其中“打折品”可退可换,但“瑕疵品”在标签上就注明有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不接受退换货。专家指出,像吴女士购买的包具并不是“瑕疵品”,所以商场不能拒绝她的退换货要求。

  消保部门还指出,即使经营者将“不退不换”等字样印制在销售小票上,也属于无效条款。目前,部分经营者为了规避自身“三包”责任,有的故意把“特卖品”与“处理品”相混淆,有的则事先张贴“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或专属小票、甚至不开发票。但由于于法无据,因此这些霸王条款并没有效力。相关人士还提醒,不仅花钱购买的特卖商品享有“三包”服务,即便是不花钱的赠品,只要经营者没有事先表示赠送的是“处理品”,同样也有“三包”售后服务。(任翀)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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