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下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组织召开“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创新研讨会”,这一由淮安市2007年推出的住房保障模式,具体为共有产权房执行政府指导价,购房人的出资与房价总额的差价为政府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或退出时只要购买政府的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这一制度创新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 侯淅珉:
今天,共有产权的始作俑者刘维新教授、具体实践城市淮安市的同志和各方面的专家都在这里,对我来说是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共有产权问题是当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一方面,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在现实的实践中已经在逐步推广。在苏北这是一种模式。上海等其他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调整过程中,也借鉴共有产权核心的东西——产权份额进行了量化,也就是明确将来上市的产权收益按国家和个人的产权比例来分成。去年以来,全国有十多个省在出售廉租房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了共有产权的做法。
另一方面,这个问题已经在理论上逐步引起重视。各方面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主张从公法角度对保障房的产权予以限定,有的同志建议从私法角度协调。主要分歧是共有产权和物权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比如政府作为共有权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设,有可能是我们解决出售类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政府支持和个人自住其力相结合的保障制度的重要方式。首先,共有产权适应了现实实践的需要。淮安的同志从“夹心层”角度谈到了必要性。还有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来居民有一套拥有个人产权的小房子,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面积要大一些,居民没有能力交纳差价款,一些地区就把差额部分界定为政府产权。还有廉租房实物配租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其次,现阶段需要产权式保障方式。尤其在当前资产价值快速升值的情况下,给一定的产权保障有利于使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积累一定的财富和今后发展的基础,有利于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第三,完善了经济适用房制度。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量化了个人权益和政府权益。通过对政府产权权益明晰化,保证了政府权益没有流失,有利于缓解部分地区实践中存在的“寻租”现象。
当然,共有产权制度涉及保障对象的权益问题,涉及政府公共资源投入问题,涉及和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多方面的权衡。今天的研讨,对于论证这项制度、完善这项制度,包括对于长远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设计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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