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讯 房产税已是当心下最热门的话题,从调控走向来看,出台已是必然之势。除了征税能否抑制房价之外,关于征税的法理依据同样也是争议的焦点,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开征新税和调整旧税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批准,但现实情况似乎并不如此。5月20日,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就“征税的合理性”展开探讨,以下是现场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刚才老师们观点说在现有制度不变情况下,单独开征房产税不会抑制房价的上涨,一些人关心的是如果改变现在一次性征收卖地的收入,变一次性的收入为分阶段征收房地产税,是不是能够降低房价当中的土地成本,从而降低房价,不知道老师对这个持何种看法?假如说现有的制度不变,征收房产税反而可能降低房价的口号或者幌子下为政府带来更多财政收益,专家们预测房产税会不会真的征收呢?
刘尚希:这涉及到成本价格的问题,当成本上升的时候,房屋的价格可能会上涨,但是当成本下降的时候,这个价格是不是也下降呢?那就不一定了,比如说房子一平米能卖两万,成本降了一半,降了50%了,成本降了50%,价格是不是也会随之降50呢?我想不会的,能卖两万为了只卖一万呢?所以成本与价格的关系其实很清楚的。成本上升,会要求涨价,但是成本下来了,假如政府土地出让金大大减少了,房价会随之降下来吗?实际上只会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空间,使利润空间扩大了,利润增大了,价格还是会卖那个价格。我觉得通过这么一种方式纯粹是一种幻觉。
至于说土地出让金变成税,这是一个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所有权在经济上面的实现,就是土地是国家所有,当进入这个市场,以市场的方式来确定土地的价格。那么以这种方式来确定土地价格应该说比行政划分,比找关系调整是很大的进步。这是所有权的一种收益,税收不是所有权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依托一种政府权利而筹集收入的一种方式,这是两个东西。当然政既是一个所有者对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管理者,他也有这种公共权力,政府在这两者之间可以在量上面可以综合考虑的,但是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现在很多说法寄希望地方不要卖地的了,房价就会下来,地方不卖地了,地怎么供应呢?是抓阄,还是回到过去的方式,找领导批条,行政划拨,还是说通过什么其他的办法,我想不出更好的办法。至于把土地,把城镇的土地变成私人所有,我看这个是不大可能的。这在中国13亿人口这么一个巨型国家,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再变成私人所有,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我就觉得现在这个土地的问题,我不谈土地具体的管理制度上面确实需要完善,但是土地房价高了说与地方卖地行为有关系,我不知道从因果关系上,逻辑上来讲是怎么联系的,这个问题还需要好好研究才行。
我不认为这个地价下来,房价就会下来,除非开发商发善心了,他有钱赚,不赚白不赚。刚才经济报的小伙子说,这是提到了一个以法律的方式,是在环球时报上介绍了德国他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开发商有要求,具体数字我记不准了,他是说对房地产开发商它的利润如果达到20%,那要给予警告,这种情况下你的利润很高了,如果达到50%,认为是暴利,要负刑事责任,以这种方式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你就不能按照一般的萝卜白菜那样你爱给什么价就给什么价,这是有控制的,对房地产属性有定位的问题,它既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对投资品的属性,不加以适当控制的话,完全当成一个金融工具来使用,那就非常麻烦了。在中国市场化改革方向是对的,但是像教育、医疗卫生改革一样,就是完全交给市场了,说实话政府在其中是缺位的,你看我们医疗卫生,教育过度的市场化,现在政府要担起责任来了,市场不能完成搞成一种自由市场的状态。
房地产实际也面临这个问题,中国市场改革方向是对的,但是在这里头政府责任在哪里?定位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尤其对这些中低收入阶层,特点的住房怎么解决?他至少得有房住,要达到有房住,他买不起,怎么叫有房住,以前的廉租房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尤其廉租房,这种保障性住房,就是最近这两三年来开始特别重视了,在以前实际上政府在这个问题思路不清晰的,完全交给市场了,好像你有钱就买,那没钱买不了那就没办法,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缺失的。政府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廉租房,至于说廉租房会产生各种的问题,这个肯定也免不了。我们看到的方向,具体的管理制度是需要慢慢完善的。但是我先是觉得有些问题刚才你提的这些问题,已经搞清楚的问题,怎么又提出来说呢,他是两个东西怎么混为一谈呢。
姚中秋:我跟刘尚希这一点有不同的看法,我刚才其实讲的时候也讲到了,如果说我们能够用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税替换这个土地出让金的话,我是可以支持,我是可以考虑说支持考虑房地产税或者物业税的,但是刘尚希提到一个问题,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土地怎么出让呢?其实在我看来这个替换方案的关键就在于取消土地出让制度。或者换句话说让现有的土地持有人和土地需用人直接谈判,实际上中间根本不需要由政府把土地征上来,然后政府再出让土地,这个环节其实不需要的,世界上除了香港这些地方之外,大部分地方没有这种制度。我认为其实我们有现有的土地出让,比如说我现在这个楼房,我们家庭住的有70年产权的业主,而且业主比如说这栋楼的业主作为一个集体有权出让自己所在楼房的土地的。在我看来物权法已经赋予了他的权利,有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里面事实上包括了,在这个实践可以把楼推倒了自己再重新盖楼,需要一个审批程序,甚至包括说我把这个楼房所在的土地出让,然后我们重新在其他地方买一块地什么的,这都是可以想像得,起码不是不能够想象的。
所以,我觉得如果没有这么一个制度的话,我倒同意黄凯平讲的看法,如果没有这种产权的保障的话,其实房产税就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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