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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存量发行是“应该提供的市场机制”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6月02日01:25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存量发行或将是一个方向。近日在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证监会相关人士再次表示,存量机制的引入有必要性,作为稳定价格的机制存在。“不论是否有好处,这都是应该提供的市场机制。”该人士说。

  与此同时,上述人士表示,未来会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基本路径仍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其中,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不能回头。新股定价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反映出价者真实的想法。

  目前,市场上对于引入存量发行存在的主要消极看法是,存量发行卖掉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发售老股容易强化老股东粉饰业绩、在高价套现的冲动。

  另外,存量发行同现行公司法有所冲突。《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过,上述证监会相关人士称,存量发行机制作为稳定价格的机制存在,很有必要性,并且能够增加市场流通股票的数量,解决超募问题。

  一位参加培训的保荐代表人也向本报表示,引入存量发行方式是大势所趋,也应该是监管层正在努力改革的方向,从海外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投行高层则撰文建议,将存量发行与现有增量发行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引入储架发行,形成更多的发行组合方式。

  但对于超募现象,上述证监会人士认为,这仅是市场化行为。他认为,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募集多少资金由市场决定,监管机构不做规定,不存在“标募”,也就无所谓“低募”或“超募”。并且超募能使上市公司的财务基础更加坚实,也对管理层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对股东和公司负更多责任。

  有投行人士对此表示认同,指出资金超募是市场发行机制中的正常现象。如果单纯将发行市盈率作为评价一个企业发行价高低的指标,这种评价体制本身并不合理。

  关于询价机构报价偏高的现象,证监会相关人士认为,目前询价机构的成员和构成存在一定问题,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相对而言比较收敛,但报价机构没有利益方面的约束。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询价制度细则,新股询价对象包括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投资者。

  一位参加培训的保荐代表人向《第一财经日报》指出,目前新股的六类询价对象都与承销商无关,且新股分配过于分散,获配数量相对其管理的资产规模太小。因此,获配少使机构不在乎价格,选择“抬轿子”的报价方式。

  另外,针对市场上有人建议“价优者得”的做法,即在询价中报价在发行价附近的投资者可以获配股票,类似工程招标的规则,上述证监会人士并不认同。他表示,这样的方式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假定新股申购热情持续不变,甚至高于目前,但这是不现实的。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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