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保监会再度就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省级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等,以通知的形式出台了监管细则。
按照此前的《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分为A、B、C、D四等,此次在通知中明确了诸多细节,例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同时该公司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记录。
作者:祝剑禾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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