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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开闸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9月06日06:45

  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不动产投资遵循“三不准” 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明确

   □本报记者 丁冰

   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中,《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险资投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同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险资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保监会8月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比例进行规定。此次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是其配套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险资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此外,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保险公司所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在投资比例上,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且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要求,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资质。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制定了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同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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