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在“十二五”期间进入攻坚阶段。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昨日在“收入分配与人民内部矛盾”报告会上表示,收入分配改革在再分配层面,最为关键的是要改革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直接税对接。
高培勇指出,从当前我国税收收入格局来看,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内的各种流转税收入占到70%左右。而流转税是间接税,其特点是易转嫁出去,税收的承担主体难以控制;且具有累退效应,即高收入者所纳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反而少于低收入者。
“如果想通过流转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其调整作用可能是逆向的。”高培勇表示。
“当前,对人们收入真正起到调节作用的是直接税。”高培勇指出,但是从直接税布局来看,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9年,两者的占总税收比分别为21%和7%。
他表示,尽管企业所得税也具有调节功能,但它调节的毕竟主要是企业或行业,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且税负容易转嫁。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本应充当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但由于所占份额偏低,其作用极为有限。”高培勇同时指出,现行的个税为分类征收,其征收对象不是个人总所得,而是按照所得的来源进行分类。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易于征收,但是缺点在于无法对个人的收入进行调节。
在这样的形势下,高培勇认为,按照现代税收的功能标准,跳出相对偏重税收收入的单一功能格局,构建一个融实现税收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是必需的。而构建这样一个税制体系的出路,就在于增加直接税的份额。
“这个问题最根本的难点,就在于需要将我国税收的征管体制改革,使之与直接税相对接。”高培勇表示,“这也是为什么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物业税改革久拖未决的重要阻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