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金融观察 > 资本市场

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缴全面收紧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忻尚伦
2010年12月01日02:28
  卡死数种擦边球避税行为 异地减持仍未纳入规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昨日联合发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167号文”)中提出的,“个人转让限售股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分析人士称,三部门在年底出台《补充通知》,可见在近一年的实施过程中,限售股转让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打擦边球”的现象,“而这次是对这些现象进行的一一补缺。”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说道。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等形式,进行限售股转让避税都被纳入其中。

  限售股认定范围扩大

  根据《补充通知》,限售股的范围除了“167号文”中规定的3类外,还包括“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等。

  在167号文中,对主要类型限售股的核定包括:股改限售股(即传统意义上的“大小非”)和新股限售股(即传统意义上的“大小限”)。前者主要指股改过程中产生的限售股,后者主要是2006年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产生的限售股。

  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条定义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目前的征收税率为20%。

  8个规定剑指“洗股”

  蔡钧毅认为,《补充通知》列明的九种情形中前八条每一条都是针对近一年间出现的“擦边球”现象。根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这一“股票交易”目前仅指二级市场上的非限售股交易。因而,二级市场率先成为了躲避税收的一个平台,即先通过大宗交易“洗股”,再到二级市场抛售。

  主要的手法包括用大宗交易转让、ETF配股等方法。大宗交易上出现的低价转让现象比较普遍。

  据业内人士介绍,通过大宗交易先以低价成交,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减少一大部分,从而减低需缴纳的税款;转手后的股票再在二级市场上按照正常交易获利,二级市场获利部分按照现行规定即可免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现象在创业板公司中频频出现。如11月1日,吉峰农机(300022)出现五宗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均来自于同一营业部,交易价格为31.82元/股,基本接近前日收盘价九折的下限。

  而通过配齐ETF(ETF主要是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但在申购和赎回时,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和“一篮子”股票)“一篮子”限售股股票,可以换购ETF从而实现提前变现。“但一般来讲,使用这种方法的多为资金量较多的机构,个人投资者比较少用。”蔡钧毅说道。

  还有一个目前业内热议的“异地减持”方法,尚未纳入8个规定之列。如江西省鹰潭等地方政府为限售股转让者提供了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返还比例高达80%,限售股持有者只需在当地证券营业部开立托管账户即可,这也使得鹰潭地区营业部的交易额近期迅速蹿升。

  中小公司构成利好

  事实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大小非”来讲,冲击并不明显。申银万国市场研究部副总监钱启敏指出,个人持有的股改限售股数量并不多。据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股份性质为“个人”的股改限售股占所有股改限售股不足1%。而非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抛售,因属于企业营业税范畴,目前已按25%进行了征税。

  但对于大小限来讲,个人持股比例则大大增加。尤其是对于中小板、创业板的新上市公司,个人持有股份比例相对主板来讲更高。据Wind统计显示,在发布了今年中报的创业板公司中,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占所有限售股比例达到了22%;而主板公司则仅有0.4%。

  西南证券分析师周到认为,《补充通知》的出炉,不仅不会对中小市值公司构成打击,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些公司限售股股东的减持动力,“而对于主板公司,无论正面还是负面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

  《补充通知》发布当天,A股市场“再遭洗劫”,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下跌惨重。有投资者将其归结于《补充通知》的出台,显然是一种误判。

  《补充通知》列明的9项征收所得税情形

  第一条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第二条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第三条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第四条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第五条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第六条 个人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第七条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第八条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第九条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责任编辑:克伟)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