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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铁路的强词夺理得逞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石川
2010年12月06日02:57
  12月1日,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施,新规中对退票改签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关于动车组列车与普通列车“待遇”不同、低价位与高价位的人为“分割”等规定引起网民热议。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既有线路普通列车由于运力有限,特别是运输高峰时期,一般是满负荷运行,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不可能随意改签。

  在公众的翘首期待中,铁道部门官员终于回应铁路新规了,但令人错愕的是,该回应并不能消除人们的质疑,反而像苍白辩解,所回应的论点论据都经不起推敲。

  比如,谈到动车票可改签、普车票晚点不能改签,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既有线路普通列车由于运力有限,特别是运输高峰时期,一般是满负荷运行,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不可能随意改签。

  这一回应令人哑然失笑。《合同法》确实规定: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有个前提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属于无效。很显然,这样的所谓“合同”是不合理的。此外,一旦取消改签,剩下的空位铁路部门通常在火车上再卖一次,相当于一张票卖了两次,这已涉嫌不当得利。

  此外,对于火车晚点是否赔偿的质疑,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此回应令人惊骇,试问,国家不是同样也没有规定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为何铁道部门擅自作废?允许乘客的车票作废,列车晚点不赔,显然是选择性失明。

  铁道部的回应无法平息舆论的质疑,那么接下来新规会否照常进行?若如是,笔者认为事情不能就此为止。为了推动事态的良性进展,多方应该形成合力,以改变“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火车晚点不赔偿”等现状。

  目前,中消协已经质疑该新规。针对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但仅有中消协还不够,人大代表还应该介入。前几年银行刚提出ATM跨行查询收费时,舆论哗然,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紧急建议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黄细花说,“这次收费,来得迅速,而且涉及面如此之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心声。”在各种合力促使下,银行跨行收费降低了,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宪法》等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许多神圣的权力,对于这种霸王条款式的新规,人大代表同样应该站出来。

  新华社呼吁铁路部门认真听取公众的各种意见建议,哪怕是比较尖锐的批评质疑。只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很显然,铁路部门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惟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推动事态良性发展和社会进步。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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