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掀开面纱的新拆迁条例,是各方利益综合的结果。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肆无忌惮的强拆受到呵斥,虽然按照市场定价补偿原则受到肯定,但却失去了最重要的市场民主与公平的精髓,与第一稿的法治与市场内核相比,差距不啻天壤。新拆迁条例实行的市场化,无法得到保障。
删去的条款是原新条例第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此条删除,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一拆了之。
增加的条款是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实际上,这两年就有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进行的强拆。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了算?公民是否应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
一些违法建筑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或者属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终地价上升前期协议一赖了之。我们有理由追问,是否所有的违建全都采取同样的手段?把城中村中的碉堡建筑与地方政府招商时允诺的土地全都一拆了之、一收了之,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将成为市场至尊,但地方政府的失信,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市场评估价的底线仍然存在,使博弈双方有了价格参照系。需要强调的是,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山西煤矿评估机构可以一夜之间将煤老板打入死地,拆迁补偿的评估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
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
拆迁刀鞘重回地方政府手中。
新拆迁条例一删一增一含糊,与第一版条例相比,面目全非,多数人原则被推翻,违建中的历史原则被推翻,而补偿的最终定价与行政复议权力仍然在地方政府手中。
大众欢呼制止强拆的条款,等于丢了大局拼命歌颂芝麻。事实上,我们看到了是拆迁过程中行政主导力量的强势回归,为了歌颂某些局部成功,我们难道就该对法治与市场公平、历史同情的丧失,全都视而不见?(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