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浙江“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但她当庭承认东阳法院对她判定的“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
2009年10月29日,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万元。
但随后不久,吴英提出上诉,并且检举了多位政府高官。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据《时代周报》当时报道称,至少25名公务员牵涉吴英案中,其中当地官员有义乌市公安系统的某队长、义乌市政府某官员,不乏官员家属、法官、公安民警、律师、教师等;另有浙江省政府的一名处长涉案。吴英被判死刑后,检举了当地十几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本色集团所在地东阳市的官员为主。
在4月7日的二审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吴英当庭认罪的行为并不会对高院的裁决有重要影响。他透露,此前与吴英沟通时,双方仍然议定为其做无罪辩护,但开庭过程中,吴英个人可能意识到免罪无望因此当庭认罪,承认并接受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并非“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可分为四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