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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是有限进步

   ■魏文彪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面向个人公开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在河南全省首次打破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给公司的传统做法。(3月18日《大河报》)

  一直以来,在全国大多数城市,政府都是向出租车公司出让经营权,个人只有挂靠公司才能从事出租车营运。

在这种体制下,个体经营者需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所谓“管理费”,而一些出租车公司为转让自身经营风险,往往将“管理费”定得很高,甚至超出个体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在少数的个体经营者利润微薄,谋生困难。像河南新乡这样直接向个人出让出租车经营权,能让个体经营者避受出租车公司的利益盘剥,从而有利于提高个体营运人员的收入水准,使他们的劳动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出租车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而政府制定价格依据的是出租车经营成本及个体司机的收入。在政府只向出租车公司出让经营权体制下,由于出租车公司占有了个体经营者的相当部分收入,结果造成个体司机经营成本高居不下,而这自然要被反映到政府的定价中去,因而也导致出租车运输价格制定得比较高。如果个体经营者不用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份钱”,出租车营运成本就可大为降低,出租车运输价格也就可以维持在大多数市民可以承受的程度,所以政府直接向个人出让出租车经营权也能给广大市民带来实惠。

  在原有经营体制下,由于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造成个体经营者收入低下,一些出租车司机就转而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来保证自身利润;另外,一些有意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市民面对高额经营成本也会“望而却步”,通过“开黑车”来获得生存空间。如果直接向个人出让出租车经营权,个体经营成本有效降低,出租车司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就可以相对减少,同时市民通过合法途径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信心也会增强,原有“黑车”“改邪归正”的积极性会提高,从而能够一定程度地减少“开黑车”现象与“黑车”的数量,有利于净化出租车营运市场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出租车经营权原本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因而理论上应为全体市民所有,政府通过拍卖经营权方式谋取利益有失正当;而且城市公共交通属于一种无形资源,不存在利用得多就会

  减少的问题,因而政府没有必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控制资源利用。另外,政府有偿转让出租车经营权,激烈的竞拍会造成经营权出让价格水涨船高,结果市民需要向政府支付巨额费用后才能开始经营,这无疑不利于降低出租车经营门槛,不利于市民尤其是困难群体就业机会的扩大。即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面向个人公开出让600辆出租车经营权,“为该市带来超过6000万元的财政收入”,相当于每个买得出租车经营权者需要支付高达10万元的费用,这对于当地许多家庭来说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再加上购买车辆的钱,相信不少家庭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实,市场自会给意欲进入者提出风险警告,自会调节城市出租车的保有数量,因而不用政府以调控出租车数量名义进行经营权拍卖。所以更公正的办法应该是实行出租车营运市场化,以出租车经营备案制度取代经营权拍卖做法,在强化营运秩序管理的同时真正让利于民,让群众真正享受到公共资源的惠泽。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南新乡的做法相对向出租车公司出让经营权的做法有进步,但是还应向着更利于民生的市场化经营方向继续深化改革。(21G1)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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