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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在东莞召开的听证会上,被追缴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房产不属赃物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法院认定是数亿元非法集资案涉及的“赃物”之一,被追缴人却认为是公司的正常产业。近日,一场听证会在东莞法院召开,听证双方为一处房产到底属不属于赃物各执己见,据悉,这场追缴风波已经历经了数年。1999年,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案件的主犯简某是一名香港商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简某到广州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与不少国有企业成立了多家公司。
由于资金不足,1995年起,简某便开始在东莞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高达十几亿元人民币。案发后,1999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简某有期徒刑八年。另外还判决“继续追缴简某以多家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的赃款约九亿元人民币”。
根据东莞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位于广州市艺苑路的一套四千余平的房屋也作为简某一案的赃物予以追缴的。广州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这一裁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该房产是属于其公司的产业,“根本不是赃物”。
听证焦点:房产是否属赃物?
那么艺苑路的这套房产到底属不属于赃物呢?在日前召开的听证会上,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异议人提出,1993年,该公司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艺苑路的这套4100平方米房屋。“自那时起,该公司便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简某的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1995年,所以,“不可能是非法所得”。
然而,作为答辩人的中国某银行东莞分行的代表却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自1993年开始,简某属下一家房产公司就开始陆续为艺苑路的这套房产付房款,付款记录一直到持续1998年,也就是简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后,由此可以证明,该处房产理应是“赃物”。
听证焦点:所有权归谁所有?
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公司才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但东莞分行的代表却认为,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该房产的产权书,为此,谁付的房款,谁才是房子的所有人。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显示,是简某属下的一家房产公司为该处房产付的款,所以简某才是该处房产的真正“主人”。
但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反驳说,首先,是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产权书还在办理过程中,而简某从来没有签署过类似协议。其次,即便是简某作为股东的公司为该公司支付了房款,该支付行为也只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不是与简某的个人合作,该资金也不应该认为是简某的“私人资金”,也就不可能属于“赃物”。
整个听证历时一个多小时,最终双方仍是各持己见。法院将于近期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