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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有望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加快物权法出台步伐,旨在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据新华社报道)
手持宪法抗拆迁无济于事
保护私产需要三层“防弹衣”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了热烈反响。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不久,曾发生戏剧性的一幕:北京崇文区一位63岁的业主高举宪法的最新文本抵制区政府的强制拆迁。
当时这位老人认为,这房子是他从父亲那里继承的祖产,是私有财产,他拥有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有关部门却按照“公房”的算法给他算的补偿费。此外,他住的房虽然只有20平方米,但加上一个小院子,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则有30平方米,他纳闷:为什么不能按照30平方米来算?
虽然宪法已经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但这一幕多少折射出人们的无奈:没有一部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落实宪法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私有财产权究竟有哪些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宪法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得这么具体,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也是空白,给保护私有财产带来了法律操作层面的难题。
“你住的房子究竟归谁所有?家里的电脑、驾驶的汽车、使用的手机如何判断归属你个人?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一直以来却无法回答,”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保护私有财产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许多民事案件和法律纠纷中经常面临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呼唤物权法的出台。”
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而物权法正是对“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物权法草案关键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
●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国家保护私人储蓄。
●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法律首次明确出资人与企业关系
公私收益平等保护激励民资
“物权法的制订,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家福这样描述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赋予了不同权利人对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鼓励他们各自勇于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如草案规定,不得干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便可合理利用其承包地,使承包地发挥最大效用。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物权法运用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非常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正是这一条款,确立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了作为出资人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对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国家制订法律全面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这让人们吃上了定心丸,”一直以来从事高科技创业的企业家王晶如此表示,“保护私有财产,将增强人们对拥有财富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启动民间投资,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惠及长远。”
业主开发商之争有裁判
小区会所车库无约定则归业主
“物权法明确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有重要作用。
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作为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财产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回答这三个问题成了整部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制订,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将完全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55页297条的物权法草案,任何一个条款都牵涉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对最大的私产———房屋,草案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权利的方方面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以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像最常见的小区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房屋预售中的“一房二买”现象如何解决?住宅楼底层房屋改作商用,你不同意行吗?新建的楼房严重影响自己家的通风采光时如何维权?东西被别人捡到怎么才能要回来?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最终也能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找到答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保护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
( 责任编辑:蒋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