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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8名被伊拉克武装人员挟持的中国公民,终于可以在农历春节之前回到家乡,与亲人团聚。在2005年的1月里,当他们离开伊拉克武装人员的枪口时,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因为此次履险而后悔,或许危机还没有来得及让他们做这种思考。
社会总是同情弱者,对于在伊拉克遭到武装人员胁持的8位国人,从事件一开始,全社会舆论寄托了同情和担忧。几乎所有的目光都注视在国家为了解救公民所做出的努力上。但是时至今日,当我们回顾这一问题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完善国家责任的时候,忘却了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面对的公民责任。
公民责任的含义,在此次伊拉克挟持事件中,再一次体现出来。现代社会的公民责任,一方面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良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构成;另一方面其实也意味着,公民作为社会一分子,必须分担国家责任中直接折射到个体身上的自我保护、自我尊重与自我价值实现。打个比方说,就是不能因为消防队存在,就可以忘记玩火的危险。
和谐社会是国家责任与公民责任的有机结合。这在国内已经成为了人们认可的信条。但是在我国对外关系领域,如何实践公民责任,其实也是我们监督和推动国家责任的同时,应当反思的一项内容。国家对于每个公民的保护责任,在中国逐渐进入全球体系之后,正在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关注,但是每个公民对于自身的风险意识和评估标准,却很少成为我们谈论的话题。
人本主义正在逐渐成为社会判断的核心概念,单一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和权力。这值得欣喜。因为卢梭的话至今响在我们耳边,他说:“世上没有任何东西,值得用生命为代价去取得。”问题在于,单一生命的价值,不仅属于国家,更属于人们自己。一旦以公民责任为代价,去索取金钱所附加的风险,那么国家责任的沉重,会让整个社会来背负。
我们无法用指责的目光面对8位枪下余生的同胞,毕竟他们有足够的生存理由,走向那片仍然存在杀戮和危机的土地。我们也无力指责因为生计而漂泊他乡的同胞。但是我们担忧的是,一个国家的13亿公民,如果有更多的公民责任在生活道路的选择过程中被遗忘,那么这些责任就会累计到国家责任上,甚至进而放大,变得更加沉重。这对于那些正在履行公民责任的人来说,或许是不公平的。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