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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层人士匆匆赴上海,对利息税展开调研。相关人士透露,就利息税的调整,监管层内部人士已经形成提议,而这次的沪上之行则是针对此提议的一项基层调研。(1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我看来,这几年实施利息税,不仅没有达到设立该税种的目的,还适得其反,使得民众的储蓄行为扭曲,增加了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
从利息税在我国的实行一波三折来看,政府对利息税的征收一直处于犹豫不决中。当然,每一次变化都与我国的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如1959年停征了利息税就在于当时民众收入水平太低,增加这个税种没有实质上的意义。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过及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尽管都把利息所得作为征税项目,但都因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有限而再次作出了免税的规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势头,经济增长动力缺乏。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政府作出了征收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主要征收所指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截至2004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仅1300多亿元,而且征收额并没有随着国内居民储蓄余额快速增长而增加。如2000年,我国的利息税收入约为150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万亿元);2001年为279亿元(储蓄存款余额7万亿元);2002年为30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8.7万亿元);2003年为28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约为11万亿元);2004年为320.76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12.4万亿元)。
从这些数据来看,一方面,政府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并没有起到拉动居民内需、刺激民众消费的作用,相反,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另外,为什么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没有随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而增长呢?这在于利息税的出现及利率下调使得居民利息收入急速下降,也使得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居民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以银行储蓄存款为主要投资渠道的广大中低收入民众严重不公,而且增加了存短贷长的银行潜在风险。
还有,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基本法则来看,目前国内实行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这样,利息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从而使得税收征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几年来结果表明,利息税既不公平,也与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相悖(没有保护弱势者);其导致的民众储蓄行为的改变,也增加了国内银行体系的风险,因此,目前的利息税早就该改变了。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