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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游泳中心1月26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对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做出除名决定,将其开除出国家队,调整回陕西队。
田亮在奥运会后频繁参加社会活动,一直是报章报道的焦点人物。虽然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强调说:田亮作为名人,对自己要求不严,在社会当中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并私自与其他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相关规定,经游泳中心多次劝告仍屡教不改,并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故此正式做出了开除决定。但是,在笔者看来,这项开除的决定实属国家游泳中心被迫的选择。田亮早已签约中北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军娱乐圈已经是铁定的事实,面对国家跳水队的集训通知,田亮已经有过多次婉言拒绝的记录。用咱百姓的话说,田亮真是不给面子,国家游泳中心不炒他的鱿鱼炒谁。
但是,问题并不这样简单,田亮不能这样一走了之。他签约英皇在先,违反集训规定也在先,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国家游泳中心有理由按照契约原则向他追究赔偿。
国外有许多奥运冠军,走的是绝对市场化的道路,日常训练,包括租场地、聘请教练班子都是自己投入,拿下奥运冠军,除了获得政府奖励外,还要凭借自己的知名度参与大量的商业活动,获取高额收益。国外冠军我们不说了,但是国内的奥运冠军却是在“举国体制”下培养起来的,靠的是国家投入——把全国最优秀的力量和人才集中在几个奥运项目上,不惜一切代价保证运动员夺金摘银。去年的雅典奥运会后,社会舆论对中国的金牌成本提出质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也透露:国家在一个奥运选手上投入的费用大概在四五百万元左右,按中国奥运代表团400名运动员计算,总投入大概在16亿至20亿之间。折算到32枚金牌上,一枚金牌的成本就是五六千万元的水平。花这么大的成本培养出的奥运冠军,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国有资产”。
在田亮的夺冠之路上,花费的都是国家财政,获得荣誉后,国家又给予了他很高的奖励,这些荣誉为他成功迈入娱乐圈积累了雄厚的资本。现在,他公然违反国家游泳中心的规定,拒绝履行一名运动员参加训练的义务,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劳动人事雇佣关系的普世惯例,违约方应有赔偿的法定义务。国家游泳中心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田亮追讨赔偿。
当然,在现行的体制下,要向田亮追讨赔偿,会面临许多体制性的困难。但是,舆论仍然希望国家游泳中心在宣布对田亮进行除名的同时,能拿出一份田亮获得奥运冠军的经济投入的成本清单,供社会舆论评判。同时,为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实行国家运动员的签约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国家和运动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违约时通过法律渠道追究赔偿。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