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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郑州市某出租车公司一司机在自己车上发现乘客丢下的7万多元现金,他赶到公司把钱交出。失主见7万元现金失而复得,当场拿出1000元钱给司机作感谢费。在众人的认同下,司机欣然接受。
这则好人好事消息与以往我们所见的同类新闻不同:司机没有拒绝失主拿出的感谢费,而是“欣然接受”,并且还得到了“众人的认同”。这说明了一个问题:社会的道德观念已经先于法律悄悄发生了变化。
中国的传统道德提倡舍己为人、大公无私。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道德的追求也被演变为一个超物质的、纯而又纯的精神修炼,“利”与“义”被对立为人生追求的两种极端,要求在追求道德的同时,就不能考虑个人的私利,甚至认为追求利益的商业行为也是不道德的。其实,拾金不昧中的“昧”字原本只是“隐藏”的意思,“不昧”就是“不隐藏”,但因为上述主流思想的影响,“昧”在现代社会,已经不仅是“隐藏”了,又引申出了不沾小利、放弃酬劳等一些新的含义。
近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规则在中国的不断确立,追求有利益的道德行为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甚至“有偿招领”也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悄然兴起,还出现了从事有偿失物招领服务的专业网站与公司。“拾金不昧”变身为有偿服务,这表明规则伦理、契约伦理等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的道德观念,已经具有了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主要规则就是必须尊重价值规律。在现代社会,一个拾金不昧者,他为了保存捡到的失物,寻找和联系失主,不仅会占用劳动时间、牵扯精力,可能还会花去部分资金,这是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所付出的直接的、也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成本。他不仅有权收回自己的经济成本,而且也有权得到一定的收益,以促进他对这种道德行为的再追求。对拾金不昧者来说,如果社会不能对报酬请求权给予法律的承认,就是显失公平。
正是为了使用经济手段对道德行为采取保护措施,对失物返还酬金进行法律承认,拟订中的《物权法》草案,就特别规定了“拾金不昧者也拥有获取报酬”的法律权利。现在,类似于“的哥接受千元感谢费”这样的新闻不断出现,正表明了“拾金有酬”、“给拾金不昧者支付善行成本”等道德规则,已经先于法律的出台而确立,剩下的就是一个立法程序问题了。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