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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这是管理层首次正式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此举标志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是管理层作为一项重大利好而推出的措施。不过,鉴于该基金的用途目前只局限于承担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亏损,其实质只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只不过是将“国家赔偿”改为保护基金支付。因此,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难免有点名不副实的味道了,其对股市的利好作用也因此而变得非常有限,甚至是不值一提了。
不仅如此,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更是让投资者增添了对“保护基金”转化为“伤害基金”问题的担心。既然“通知”明确规定,冻结资金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而从有关媒体的报道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其他来源还可能包括中央财政的一次性拨款、以及央行的临时再贷款等。因此,要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冻结资金利息将可望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长远的、稳固的、甚至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IPO与再融资能提供出来的利息是非常有限的。根据今日《上海证券报》刊发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钱袋子”到底有多鼓》一文的分析,IPO的年利息约一、二亿元,再融资的年利息约一亿元。每年这不足三亿的利息来源,显然是难以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资金的作用的。也正因如此,投资者就不能不担心,为了快速地壮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层有采取措施扩大利息来源的可能。如此一来,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就难免要变成“证券投资者伤害基金”了。
应该说,将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这本身就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次损害。根据目前的处置方法,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这笔收入计入到发行人的帐上后,可以带来效益的提高,并最终体现为投资者权益的增加。而把这笔利息收入划转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后,上市公司的这部分投资者权益的增加便没有了。相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得到这笔利息后,却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任何的利益可言。因此,这种冻结资金的利息处置方法的改变,其本身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只不过,这种损害的程度相对有限,因此,投资者也就不多加计较了。
但管理层若要增加利息来源的话,那么,其相关措施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损害却是极大的,投资者也就不能不深表担忧了。
一是加速新股发行。加速新股发行,特别是扩大大盘股的发行,这是增加利息来源的重要方法。如果在现有的扩容节奏下,保护基金所能获得的利息收入可达每年2个亿,那么,将扩容节奏加快一倍,或大规模地扩大超级航母股的发行,这样保护基金每年所收到的利息也就可以增加一倍甚至更多了。只是如此一来,新股发行加快,股市大跌,投资者的损失也要成倍增长了。
二是取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新股发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这是目前证券市场里极少数真正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政策之一。但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而言,市值配售有一个最大的不足就是不能让大量的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搏奕,因而也不能产生更多的利息来。而实际上,如果取消市值配售的发股方式,那么就会有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参与到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申购中来,由此带来的冻结资金利息将为成数倍地增加。而这一点对于管理层来说是有相当的吸引力的,只是如此一来,这向二级市场投资者“让利”也就不复存在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将因此而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因此,面对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笔者以为,广大投资者因此而对管理层扩大利息来源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笔者也衷心地希望证监会不要为了增加利息来源而加快市场扩容速度,甚至改变市值配售政策,否则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就要名副其实地变成“证券投资者伤害基金”了。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