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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3167件、5819.53万元。
这组数字,如果说的是一个人,用了10年时间,做了3167件事,挣了5819.53万元钱,那我们应该佩服他的能耐,但是,如果用其来描述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难免会让这部法律面临尴尬。
2004年12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透露: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仔细核算,每起案件的赔偿金额只有1.84万元,如具体到个人,数字无疑还将缩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案子不多,金额不多,法律在实施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话虽平和,但举轻若重。
2002年,在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中,受害者麻旦旦一审判赔74元,以致“当庭瘫倒”,法律的结果几乎与案件本身一样荒唐。
“这简直就是在受害人的伤口上撒盐,对受害人是一种侮辱。”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尖锐地指出,《国家赔偿法》不但没有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反而构成了新的伤害,“如此结果让人哭笑不得”。
那么,《国家赔偿法》,其法律本身的问题出在哪里?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唐小波研究员告诉记者,近些年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艰难已经减弱了人们对这部法律所寄予的厚望和抱有的热情,直接原因就是国家赔偿的标准太低。《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唐小波认为,此标准根本无法弥补受害者巨大的心理创伤。
而更重要的缺陷在于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实践有个惯例做法,受害公民向违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违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承认自己确实错了,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异常艰难。
固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都会进行内部清理、整顿,检查和纠正由于违法办案给公民带来的伤害,但这种“家丑不可外扬”式的自查自纠,难以从根本上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唐小波举例说,据《检察日报》报道,武汉一个公民被无辜关押28年,关押期间根本无人过问他的案件,以致于成为被人遗忘的人。由于时间太久,当时到底是谁在经手这个案子也无从查起。
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久拖不决,少则几月,多则几年,甚至是几十年,造成受害公民四处申诉上访,告状无门,甚至难找工作,经济状况差,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反过来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改变现状的突破口何在?恐怕还要从司法方面入手。
根据新华网报道,1998年8月,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周家村村民程明清,因介入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被当地检察院批捕入狱265天后又无罪释放。为讨回公道,程申请了国家赔偿,因为当地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推诿,3年后才予以立案,但就在曙光初现不久,程明清却在案情和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机关重新起诉,最终被定罪。到了2003年,他还在不停申诉。
一起原本简单的“官司”变得越来越复杂,其直接原因居然是受害者提出了国家赔偿。
“在我国,没有独立的机构来进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只有通过原来的机构进行。这样一来,直接责任人要推脱责任,相关人员想保乌纱帽,相应机构要留面子,他们就千方百计阻挠公民的请求,甚至滥用司法权迫使公民放弃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张。”贺卫方教授分析指出,现阶段,要有效地解决《国家赔偿法》“口惠而实不至”的问题,最佳办法是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
那么,对司法机关本身枉法的问题又怎么办?对此,贺卫方教授回答说,目前司法机关给公民造成冤屈而不予赔偿的情况也不少见。这就需要司法系统的自身改革,例如,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弱化现行法院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倾向,理顺上下级法院机制以增强上诉的纠错功能,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成分以避免暗箱操作等等。
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国家赔偿应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不能一提国家赔偿就要回头追究工作人员的错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国家赔偿法》是部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过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只能造成各机关相互推诿,反而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而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把赔偿机关确定得过细,层级过低。应借鉴国外做法,把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政府,这样也就可解决各机关互相推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