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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前不久大连市一家出租车营运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根据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一纸批文,将价值数千万元的出租车营运牌照作价数百万元转让给了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从形式上来看,这次国有企业改制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问题。在协议转让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了红头文件作为改制的依据。但问题恰恰就在于,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什么法律将数千万元的出租车营运牌照以数百万元出售?
从交易关系来看,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缺乏任何激励机制。交易数额的多少、交易费用的高低,跟参与交易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的关系。所以,形式上买卖关系在操作过程中就变成了实质上的划拨关系。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结果,凸现出国有企业改革缺乏系统性方案,局部环节的表面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所以,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再也不能单兵突进,国家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时,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
要改变我国沿用数十年的厂长负责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实行集体管理模式。从历史来看,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我国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现在看来,这种个人负责制不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约束机制,不利于民主管理。所以,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公司法亟待修改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根据中国的国情重新设计董事会制度,在董事会成员选拔中考虑到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尤其要考虑到公司职工的利益,防止少数经营者内部勾结,侵吞国有资产。
要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将现在比较分散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系统化、规范化,防止个别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文件相互矛盾之处,谋取个人私利。
必须重视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必须对无形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并且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流失十分严重。不少大中型城市,在对城市公用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让一些外商用非常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城市基础设施和无形资产的长期使用权。譬如,在中部地区,某个大型城市对公共交通企业进行改制时,在没有对公共交通线路营运权、路牌使用权、车辆号牌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简单地以国有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价出资,与海外一家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可是这个城市的基础设施、路牌却长期得不到维护,结果大大增加了市民出行的成本。所以,今后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作出特别的规定。
当前,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存在着太多的是是非非。在我看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一刀切,不能将那些具有高成长性的国有企业转手倒卖,更不能在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少数所谓的能人通过政府公关,廉价获得国有资产。在没有系统化完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改革如何少走弯路?这是决策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