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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的憋屈经历告知你们,希望能够加以公示,警醒世人。
我姓史,是北京的一个消费者,1998年亲友送给我一个广东发展银行在北京发行的澳门回归纪念卡,因内无说明书,当时银行卡使用也不广泛,我以为是邮票一类的东西,存着就行了,就放在抽屉里了。今年,在收拾屋子的时候,发现原来是银行卡的一种,共四张,每张200元钱,共值800元。但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每张卡的背面都写着“有效期至2000年8月31日,过期作废”。经与广发行北京分行联系,该行称不能再用了。我曾在报上看到中国消协点评金融业“霸王条款”,我觉得这就是最典型的一种。银行卡过期了,这张卡片可以作废,但卡上的钱怎能也跟着作废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做法,应视为无效。银行如果占有这笔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说得再严重点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我投诉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这样答复我,这种卡是储值卡,作为一种商品,类似于中国移动发行的手机充值卡或中国网通发行的IC电话卡,具有时效性,且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在2000年8月31日前在燕沙、百盛等指定的十二家商场以POS机消费的形式使用。过期商户有权拒收此卡,我行也没有义务回收此卡。客户在有效期内不使用此卡,是客户自己放弃消费权利,并非我行排除客户主要权利。故拒绝退还我的钱。
我认为,这是一种比电信卡余额过期不退更为恶劣的行径,等于公然抢夺他人钱财,只因为我存在你这家银行并且逾期未取(消费)。而且,就管理成本来说,银行付出的很小,如果消费者没有消费,商户不可能取走钱,这笔钱应还存在银行。银行居然就用这么轻巧的一句话,把几乎一个下岗职工一个月的生活费强占去了,还有无公理?
我认为,银行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我与银行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特点是我购物,银行付帐。现在我未消费,银行无帐可划,未提供服务却要占有属于我的钱,借口是卡上标有这种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真是光天化日下的明抢!希望各界同仁共同努力,要求银行取消这种条款,把本应属于广大客户的钱交还给客户,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据我所知,现在银行卡上有这种标注的还有很多,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碰到这样的事,让我们共同抨击这种违法行为,为大家的消费安全赢回一片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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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