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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宁波专讯 前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出台了全国首部《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贿行为将被分为不同层次记录在案乃至向社会公示,严重的行贿者及行贿单位将被排除出建筑、医药等领域的竞标市场,该《办法》从3月开始实施。
行贿者将无竞标资格
《办法》规定,行贿行为档案细分为记录档案、查询档案和公示档案三部分。所有行贿行为都被录入记录档案,由检察机关内部掌握,不对外提供。
在记录档案中,首次传唤或询问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或没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的行贿人和单位要被列入查询档案,查询单位可据此考虑要不要取消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入围资格和中标资格。因行贿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行为的将被录入公示档案。被列入公示档案的个人或单位将被直接排除在竞标市场外。
行贿人单位也将被打击
《办法》还规定:个人行贿行为录入查询、公示档案的,应当同时将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录入查询、公示档案。
宁波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君表示,只打击个人行贿行为,对遏制行贿之风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个人行贿后其所在单位也会相应受益,因此应将行贿人所在单位列入打击对象。
公示信息不侵犯隐私权
把有行贿行为的个人向社会公示,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此王伦君解释:“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知晓并不被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即隐私权不能是非法的。而行贿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性质,行贿信息就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的基本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行贿记录档案及其查询系统,对外披露行贿人的行贿信息,这不仅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相反的,公布行贿信息是对公众知情权尊重的体现,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