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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山西省民政厅挪用救灾款建办公大楼,其中2000多万元救灾捐赠款及260万元福利金被挪用。经记者调查发现,在建民政厅大楼时,省财政拨了1000万元后,民政厅又以建救灾仓储中心的名义申请了一笔2000多万元的救灾捐赠款。但是,几个月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民政厅大楼面积达到13000多平方米,而救灾仓储中心的面积却只是这13000多平方米的一个零头,而且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山西省民政厅还以兴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名义动用了本应专款专用的260万元福利金,而所谓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只是三间小房子。
民政部门的任务是扶贫济困、减灾救灾。但在山西省,我们看到的却一边是本应该专款专用的260万福利金,一边则是小小的三间活动室;一边是凝聚着社会各界爱心的2000万元救灾捐赠款,一边则是配套工程未完成的、面积很小的救灾仓储中心。
救灾款物是用来帮助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具体困难的,对于安定群众生活,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己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更不得挪用或截留。
救灾款最终不能到位,被挪用或截留,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救灾款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够严密,动辄上千万的救灾款的调拨、使用,救灾款使用前的预算控制、使用中的财政监督、使用后的审计,往往形同虚设。山西省民政厅2000万元的救灾款,以一个简单的名义就能“申请”下来,正说明了这一点。
究竟谁来监督救灾款?
捐款人能否自己监督?如果让捐款人自己来监督,那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做到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民政部门都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也就造成捐款人无从监督。
上级部门能否监督?虽然民政部早在1999年就发文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必须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以便监督、检查。但一些地方肆意挪用救灾款,有时都是在上级部门的默许和放纵下得以进行的。
山西的事件告诉我们,光靠民政部门的自查、自纠不行,还得靠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行动,不定期地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解决。
同时,执法部门的监督也要跟上。现实中,对已审计查出来的一些挪用人,只要他没有把这笔钱“挪用”到个人的腰包里,顶多是党纪或政纪处分,很少见到有人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实,我国《刑法》第273条有明确规定,挪用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所以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有挪用救灾款的行为,监督步子一定要跟上,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得严格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救灾应急机制畅通无阻,确保救灾款物全部用于救灾事业,确保每一分钱、每一份物能真正到达灾民手中。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