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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18日《新京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提交议案,呼吁建立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王全杰列席本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意见。按照惯例,对于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如果涉及正在审议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会邀请代表列席,考虑在法律草案的修订中纳入该代表的议案内容。故此,王全杰代表相信,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公务员法》草案。
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在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项有效预防和遏止官员腐败的制度设计。在中国,这几年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奔走呼吁,要求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官员资产公布制度纳入反腐体系。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瞿世镜提交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提案,建议立法规定处级以及处级以上党政部门公务员,上任与离任时须申报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官员直系亲属经商或出国留学也必须申报,其财产向海外转移或向海外汇款亦应申报,但有关方面给瞿世镜委员的答复却是“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那么,一年之后,立法条件成熟了么?
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有助于预防和遏止官员腐败,道理并不难懂,具体实施需要的技术手段(金融信用手段、媒体披露手段、群众监督手段等)也并不复杂。有关方面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主要无非是担心两点:第一,影响面太大;第二,可能遭遇的阻力太大。所谓“影响面太大”,不是指全国处级及处级以上官员数量庞大,要他们逐一申报资产工作量太大,操作起来太过繁琐,而是指一旦要求全国所有处级及处级以上官员都资产公开,会使相当数量的一批官员“原形毕露”。而“可能遭遇的阻力”,自然主要来自这一批可能“原形毕露”的官员。大凡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应该知道有关方面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但是,这两点担心能成为判断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依据吗?是不是只要这两点担心一日不消除,官员资产公开的立法条件就永无成熟之日呢?是不是必须等到那些可能“原形毕露”的官员都“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改头换面重新做人了,或者都踏踏实实地把那些不能公开的资产安置妥当了,或者都儿孙满堂洪福齐天长命百岁寿终正寝了,我们的《官员资产公开法》才“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呢?
并非如此。如果因为担心有许多官员可能受到追惩、有许多可能受追惩的官员会群起反击,就人为延缓官员资产公布的立法进程,则无异于主动放弃对那些原本将“原形毕露”的腐败官员的追惩。这样做必将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公众对执政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行为能力的评价与信心。
我们常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必须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无论涉及到谁,无论他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惩治,决不手软。现在,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是否建立、何时建立,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块试金石。
原来“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其实只是有些人的“立法观念尚不成熟”。十年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就明确提出要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十年过去了,官员申报财产、官员资产公布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至少在《公务员法》草案中加入官员资产公布的条款,不应该只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一厢情愿。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