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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佘祥林,荒唐“杀妻罪”,冤狱十一载。
要不是被杀妻子突然回到家乡,此冤案断不会暴露。要不是新闻媒体穷追不舍,引起全社会对公安机关滥施酷刑的强烈义愤,司法部门也不大会以前所未闻的纠错速度,迅速无罪释放佘祥林。如果失缺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就算在内部整治中发现了佘祥林是被冤枉的,纠错通常会在“低调”中悄然进行。这也算是咱中国之又一“特色”矣!
这么说不是想当然,更不带“情绪”渲泄。我曾有4年政法记者的经历,大致在10年前,我就采访调查过一起类似佘祥林的“杀人”案,那老兄经不住酷刑,承认奸杀了一名乡企女工,法院判决时感到证据链逻辑混乱,无奈地方已对办案干警立了功,授了奖,最后只好草草判其无期徒刑结案。事隔7年,此案真凶因另一起刑案落网,案情才真相大白。接下来处理后事,在“暗箱”中操作。我则同时受到领导正告:“别没事找事,否则就得调离采编岗位。”我退缩了,两个原因:家有老小,哪敢自砸饭碗;再就是发稿渠道已被封死,想违纪也失去了机会。
事隔数年,南方某省又出了个警察杀人错案,还是屈打成招,经媒体报道而舆论大哗,但很快,后续报道就没了下文。因为上头发话“炒作此案有损“形象”云云。
跑“政法线”的那几年,我还耳闻目睹过若干起刑事错、冤案,只是后果没上文所及的那般严重罢了。放在一个更广阔的时空里,由于人为的“信息遮蔽”,刑讯逼供所致的刑事错、冤案怕不是个“小数”。
对犯罪嫌疑人--早些年叫犯罪分子,进行刑讯逼供的做法,越是到基层,胡作非为现象越严重。也有因刑讯逼供过了头,致使所谓的犯罪分子未经法院审判而先丢了性命。前些年流动人口多了,收容站收容“盲流”(一个严重侵犯人权的错误称谓)也有将人打死的,譬如震惊海内外的“孙志纲事件”。
刑讯逼供现象长期存在,与办案能力、水平及办案队伍素质有直接关系;也与弄出人命后为维护所谓“形象”而有意将案情捂着掖着的惯性思维--对当事人和当事机关处罚太轻有直接关系;还与历史形成的“专政”、“敌人”等情结太浓有直接关系。
不过,以上因素还构不上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本质原因。说到本质原因,主要有三条:
其一,“政治办案”--“办政治案”。每当某地出现重大刑案,为减轻舆论压力,常有地方官做出“重要批示”,逼迫当地公安限期破案。更荒唐的是,提前破案有奖,破不了案受罚的做法也十分普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成为公开的“秘密手段”。
其二,人权一度在前几十年间成为一个“危险词汇”。想想也是,那些个年头,连国家主席的人权都无从保障,还奢谈什么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其三,“计划年代”--“管制年代”形成的以“专政”为主要特质的司法体制与现代文明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时代潮流不相适应。
国家开放、进来的不仅是外资和外商--西风东渐,人类普适的现代司法文明开始无情地冲刷国内传统的“司法劣习”。尽管有些人还心存抵触,但潮流终不可挡。这不,也就几年间,国家保障人权总算写进《宪法》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可在报章公开讨论了;有些地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被悄悄覆盖了;还有些地方公捕大会也不敢再开了;国家赔偿法之种种不足且执行很不到位的问题也可公开质疑了--这一系列的改良虽说还不是根本性之改革,但改良也是进步,很值得我们欢迎。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外力”的推动,潮流之势不可挡,佘祥林及“佘祥林”们为此付出的惨痛代价,正在共同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点滴进步。
最后,我想提醒老实巴交的佘祥林,挺起您被屈辱压弯的腰杆,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您有权向国家提出索赔!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