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股权分置试错本身是指股权分置方案的解决,本身需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所以如果我们不知道1400家公司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各自有什么样的要约,我们要采取尝试的方式。问题并不是会不会出现错误,而在于是不是能够采取纠正错误的措施。刚才志国先生讲的很重要一点就是怎么样防范试错从个别风险扩散到系统风险,因为在金融市场的试点,不仅是在股票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上,试点会非常剧烈的影响到整个市场的预期。这次我们取得了什么进步?我们明确了市场化的方式,给了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权利。从目前几家方案,已经有一个A股含权的理念,下一步实际上是要进一步巩固的。我们从试错可以发现一些缺陷,比如目前这四家方案基本上是在股权结构比较简单、非流通股比重比较高、而且基本上采取的都是送股方案。这些方案也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界定A股含权。实际上对更多的企业来说,它有个缺陷就是说它不是开放式的,它不是连续的,回旋的灵活度比较有限,在整个时间、过程成本比较高,中间存在市场大幅波动的可能。比如公布这个方案让公众去消化它,到最后征集投票,到最后是否通过,有可能就会出现我开始出台一个比较好的、引人注目的方案,既会有投资者在这种预期下推动它上扬,最后没有通过,也可能形成投资者的损失。或者说推出一个不好的方案,投资者比较悲观,抛售,最后又被否决。所以中间的变化使得流通股股东承担了不确定性,也就是承担了投资的风险在加大。
所以我们回到最重要的一点。第一,对流通股股东来说,要积极的参与这个投票过程,实施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从实际操作来说,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基金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第三,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应该给流通股股东提供更便捷的参与表决方式。怎么样防范基金在这个过程中,它能不能够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去参与表决和投票?怎么防范中间可能出现的股权分置黑幕?我看有几各方面。第一,基金公司内部的控制。第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第三,实际上现在的基金市场每天都在进行排名,基本上还是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但是对于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该作为一个重点来监管,因为实际上这也是在法律上我们存在可能出现漏洞的地方。实际上这增加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我作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而基金再作为我的代理人去参与投票,这中间委托代理中间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可能会出现损害股东的利益。这个时候,应该作为监管的重点。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