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全文)][证监会答记者问][3券商望进入首批试点] 解读:[试点标准][二级账户管理][限额未量化][业务流程] 影响:[利好多方][资金放大能力或超50%][不能做空成历史]
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融资融券业务终获监管层放行。中国证监会昨天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宣布将于8月1日起实施。作为配套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同时颁布。
“这意味着信用交易在国内正式‘破冰’,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从短期看,可为中行等大盘股发行保驾护航;从长远看,还可为股指期货的推出铺路清障。”上海交大管理学院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杨朝军教授昨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西南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周到则表示,融资融券开闸后,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将刺激A股市场活跃。而证券交易量的增大,将使券商的佣金收入也随之增加。
“这是交易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东方证券研究所王如富指出,融资融券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打击非法透支和三方监管等行为,并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转型。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具备7个条件。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办法》增加了“已被评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这两项硬指标。《办法》同时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这些条件对券商来说是非常严格的要求,将导致证券公司在今后一个阶段急剧分化。”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告诉早报记者,接下来,一些非创新类券商将因缺少这块“牌照”而流失大量优质客户,后者将向有融资融券资质的券商处汇集,券商的分化整合将大大加速。在业务规则方面,《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