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8日下午,由搜狐财经、《网络传播》杂志主办,鹿苑天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的“2006首届电子商务与基金营销论坛暨中国优秀基金网站颁奖仪式”在北京民族饭店举行,搜狐财经对此次活动进行视频、图文直播。
以下是中国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王连洲在本次论坛的全部发言。
观点提炼:
王连洲: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王连洲:基金民事赔偿机制还没有很好落实
王连洲:基金黑幕现象并没有绝迹
王连洲:基金市场的发展模式过于单一
王连洲:基金两极分化严重 需极早提出应对办法
王连洲:对封闭式基金管理不够
王连洲:监管者需树立市场化、法制化观念
王连洲:基金管理公司要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
王连洲:刚才洪主任讲了监管部门对于基金销售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基金管理费,怎么跟投资者在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主题就是基金营销,还有电子商务,这个中心意思就是凝聚投资者的人气,扩大基金投资规模,最终目的规模扩大了,管理费就增加了,管理费增加了,这样收入提高。最终目的是如何吸引更多的基金投资者。这只是我们单方面的,通过我们多种工作采取一些措施,网上,增加一些基金销售渠道,这是我们做的工作。从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希望基金管理部门,基金公司提供方便,但是决定他买不买这个基金,最终还是要看基金能否给他带来比较好的收益。为了提高基金业绩,赢得投资者的信赖,我想有些问题在这里进行讨论,有些观点不一定和监管者的意见完全一致,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毕竟基金业经过八年时间的发展,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成绩,现在大到将近六七千亿的规模,250、260多家的基金公司,这个成绩很大,不可埋没,大家都看得见,现在有没有问题?听听市场呼声,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最近发现的问题,我想第一个问题,大家反映持有人的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持有人大会制度是否需要完善,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了。从本质上看,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的终极所有者和真正的主人。由于国内基金公司同时充当了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的缺位和弱势,基金管理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和强势。在这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决定了基金持有人有效行权的平台和机会,只能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权力,但基金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和相关表决的门槛设置较高。
当然,即便如此,有关方面若能真正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贯彻落实基金法,完善健全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或维权,那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不是不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有关方面并没有主动的对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更多的便利,创造更好的机会。反而有意无意的设置了影响持有人依法维权的阻力和障碍,多数的投资者已经反映出来了,我在这儿的发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听到了社会的一些反映。
对这个问题,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可能是见仁见智,各有各的立场。但是我想目的是统一的,监管部门、投资者都希望这个基金是健康发展的。但是如何能体现基金法的宗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更好的体现基金法的宗旨精神,将来不会存在太大的认识分歧,更不会公开讨论,只能在这个场合来说一说。
第二个问题,现在民事赔偿机制还没有很好的落实,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积极的推行。民事诉讼机制是基金持有人维权的重要武器。证券法、基金法等在很多处都规定和引入了民事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果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违规者要用自有资产买单。然而现实情况是,不乏有基金持有人利益屡屡受损的现象发生,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的诉讼事件出现。当然,这不是基金持有人没有事情可诉,不想诉,而是难以诉,诉不起,诉讼的成本太高。当然,即使诉了也难以受理,不能期望会有什么结果。
第三个问题,基金黑幕的现象并没有绝迹,监管仍需加强。自2000年基金黑幕被揭幕出来以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国内基金业的规范程度日益提高,要不是那么规范发展,我们也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然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庄股不公平的,向大股东输送利益,向大客户输送利益,向社保输送利益等各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常见诸报端,尽管媒体对这些行为屡屡见诸报端,但是有关方面却往往不能及时的公开与查处,有些也只是进行了内部的处理,更多的则是淡化处理。这不仅在客观上会纵容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行为仍在发生,而且给持有人维护权益造成了极大不便限制。最近暴露出来的华安基金(华安基金新闻,华安基金说吧)总裁韩方河这个事情,这个在前几年就遭到媒体的暴露过,早就是业内公开秘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应当有条件方向,有机会发现,也有能力和水平发现,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介入和进行查处,应用先进的高超手段进行查处,但是却另人遗憾的是,没有及时的介入和进行查处,这成了过往的一段历史,但是由此而引起的教训和反思,应当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人们对上述情况不能不产生本能的逻辑联想,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的监管手段是那么的高超和先进,甚至在国际上也可以说位居前列,可是为什么总是在有人揭发或者媒体公开报道以后,才发现违规的行为,为什么每次调查之后,总是不公开披露调查处理的结果,甚至不了了之。为什么相关处罚也仅仅是限于内部警告,很少有人按规定被处置,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而对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反映那样迟钝,以至于投资者每次无辜受到侵害,都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应有的赔偿,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这些现象显然反映了监管制度,监管思路,监管诚信,监管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不足或者缺失。对此,有关方面应该认证反思,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的独立性,建立监督举报司法一条龙的快速反映机制,同时要加强执法过程当中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个问题,基金发展模式过于单一,产品创新不足。创新是基金市场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激发基金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贯彻实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都为基金市场的业务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监管等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目前国内基金理财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仅有的“契约型公募基金”显然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人们已经注意到,因基金基础市场的薄弱,基金投资风格趋同,尽管基金名称五花八门,但同质化的问题日趋严重,产品设计难脱“千人一面”的窘况。为了化解投资者的恐高症和控制单只基金的规模,继续扩大基金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增加管理费收入,不少基金公司不得不频繁的推出风格相近的偏股型基金产品,甚至推行基金的复制和分拆。这对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来说,实在不能预期带来多大的实际利益,但对于基金管理者来说,毋宁说一时没有办法的办法。
第五个问题,目前基金公司两极分化严重,需要及早提出应对办法。目前国内基金公司由于股东背景、成立时间、经营业绩以及营销市场条件的差异,两级分化日趋严重。资源向强者集中,行业壁垒增加,几乎达到半垄断的程度,后来者机会已大大减少,致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困难增加,入不敷出,挣扎在亏损的边缘,信息、人才、审批、渠道无处不受到限制和制约。这也许是一种无法阻挡的市场趋势。只是应尽早对于因破产、撤销或者失去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出比较周到而完善的具体具体管理办法。这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和现实,不是我们哪个人愿意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而是阻挡不了,回避不了。
目前,管理基金份额超过百亿以上的基金公司可能有20多家,占基金市场总规模可能接近了90%。其中基金管理规模最大的管理500多亿,而管理基金规模最小的公司仅有几亿份。随着银行、外资,甚至保险系基金的逐步壮大,小基金公司的生存将更加困难。
六是有关方面对封闭式基金的维权诉求理解不够,重视不够。根据资料,封闭式基金向关联股东输送利益、向开放式基金输送利益、向社保基金输送利益、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的事件曾屡禁不止;封闭式基金净值增加不能按规定分红而又丧失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不论业绩好坏照样旱涝保收,不断蚕食资产;作为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对作为基金的“管家”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管怎样似乎都无可奈何;基金持有人长期投资的结果是损失惨重,好不容易遇到牛市行情净值大幅增长,却又因为折价率超过了50%而无法兑现,凡此种种,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因由此产生焦虑心情而提出种种诉求,完全可以理解。《基金法》实施以来,不少持有人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纷纷以各种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展开维权活动。这是基金业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表现。
对于基金持有人的合理诉求以及依法维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当前市场缺少的就是维权意识,维权有利于互相制约,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促进基金业长期健康发展。有关方面惧怕持有人的合法维权行为,甚至害怕有关讨论,完全没有必要。应该相信市场在多数情况下是理智的,充分的博弈反而更有利于市场三公性的形成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市场稳定。《基金法》本身就已经考虑了这方面因素,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要基金公司诚信守法经营,维权事件发生的机率就很小,更不会蔓延、泛滥。
现在需要有关方面认真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把基金法赋予持有人的权利真正兑现,实践“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号。这样不仅可以达到保护持有人利益的目的,而且能防止和减少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行为的发生,从而把封闭式基金现有的这潭“死水”激活。
七是感到基金监管层对市场干预有余,依法行政不足。监管者需要树立“市场化、法制化”的观念,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减少对市场的过渡干预,提高监管工作的实用性、科学性,使依法监管真正成为监管工作的重心。应当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使监管行为公开透明、监管过程清晰可见,以防止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应矫正和淡化以市场“主宰者”“包办者”自居的观念和心态,向真正的市场“监管者”“裁判员”“秩序警察”的角色过渡。应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平正义呼声的力量,参与对市场主体以及监管者自身进行监督,这是规范发展基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建立民主法制社会的应有之意。监管层需要具有民主精神和敬业精神,民主不是“替民作主”,在制定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关系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则问题上,应广泛征求并尊重包括持有人在内的市场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而不仅仅只是考虑行业内人士的意见,否则就难免会引起外界对整个监管部门公正性、公平性的怀疑。在监督别人是否合法、合规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监管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行政权力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依法行使,不能无限扩张。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从而真正对违法违规者形成震慑。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条文形同虚设,那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纵容,向来为法制国家所禁忌。根据市场的普遍反映,认为监管层面应当而且需要放松对市场过度管制以及审批等公权力的行使,该市场做的事情还给市场去做。监管层应鼓励基金市场改革创新,尽快发展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为私募基金正名,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扩大金融服务面,满足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投、融资者的需求。
八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的治理方面进一步改善和升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包括各种机构建制、内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都应当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要平衡各方利益,增强经营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要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各有关方面的情况沟通。要规范内部人行权行为,也要防范大股东对基金运作的不当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宜频繁变动。基金公司的特许性、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稳定性和高素质的特殊要求。
基金公司股东的频繁变动将影响到经营团队的稳定,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运作,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专业经理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随意调动更改。基金经理频繁更换,有损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要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善于培养和凝聚基金专业人才。目前专业基金经理人的跳槽时有发生,应建立必要的从选人、育人、用人到挽留人的系统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适当的升迁空间,合适的报酬,和谐的人文环境,都是影响人才去留的重要因素,需要审慎的对待。
当然,基金公司主要的职责和任务,就是创造基金的良好业绩。说千道万,基金业绩是牵动投资者的杠杆,是基金市场发展的物质基础。基金业绩创造基金品牌、提高基金声誉;基金业绩显示管理人的水平,基金业绩意味着投资者队伍的扩大、基金管理规模的持续增加。关注基金业绩,就是关注基金公司的未来,就是关注公司员工的未来。应当承认,目前基金业绩多是与股市行情一同起舞,涨跌与共,说明突出和展现基金把握市场,分析市场,应对市场的独立盈利能力,任重道远,不能停止努力的脚步。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