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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金融高层第7期:宋一欣谈打击股市内幕交易(实录)

  网上大讲堂打击内幕交易系列访谈之二:

  宋一欣律师谈“打击股市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

网上大讲堂打击内幕交易系列访谈:
1.陶雨生谈打击股市内幕交易,掀起新一轮监管风暴
2.宋一欣谈打击股市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
3.刘俊海谈打击股市内幕交易,加强证券市场执法司法力度

  主持人魏喆:各位网友上午好,近期近期杭萧钢构、基金老鼠仓、天山股份、广发证券、吉林敖东延边等诸多股市内幕交易事件的爆发,再次引起人们得监管体制的反思,如何打击内幕交易,摆上议事日程,搜狐财经邀请专家、律师、学者作客搜狐财经中国金融观察”——“对话金融高层”探讨这一话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做客,欢迎广大网友就这一问题和我们交流。

首先请宋律师和大家打一下招呼。

  宋一欣:大家好!

  主持人魏喆:昨天我们已经了解了一些基本概念,今天会涉及更多的具体问题,希望在整个聊天的过程当中您能结合一些具体案例给我们形象说一下。我们昨天介绍了什么是内幕交易,今天想解一下目前内幕交易都包括哪些情况,有哪些是大家公认的内幕交易,哪些是在我们国家虽然存在,但是却还没有被重视,但是国外已经界定为内幕交易的,能不能在这方面给我们介绍一下?

  没有依据表明杭萧钢构存在内幕交易

  宋一欣: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更正一下,到目前为止,杭萧钢构并没有依据表明它存在内幕交易,所以在讨论天山股份、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广发证券以及上投摩根的老鼠仓问题时,不宜将杭萧钢构列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杭萧钢构存在内幕交易,如果有的话,要根据证监会相应的查处决定再说。对于杭萧钢构存不存在内幕交易,只是媒体的猜测,没有明确的依据证明是内幕交易。

  昨天的嘉宾已经谈到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在基本特征当中,实际上投资者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受害者是一个非常弱势的群体,适用的相应的法学理论实际上就是市场诈欺理论和推定信赖理论,反内幕交易基本是这样一个原则,国内外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我们现在做的也是从国外引进的制度,比较集中实际上是从美国引进的。

  关于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一案

  主持人魏喆:昨天证监会刚刚披露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上市,牵扯到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可能涉嫌内幕交易一案,您能不能就此谈一下看法?

  如果吉林敖东、延边公路被确定为内幕交易这将是目前最大的一起内幕交易

  宋一欣:我看到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存在内幕交易的新闻,处理结果没有出来,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是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内幕交易案件中最大的一起。

  从已有的案例看,因内幕交易被处罚被制裁的案件并不很多,被证监会处罚的内幕交易案,2000年以前我看到有八起,2004年有一起,到目前为止,加上广发证券案在内,在07年就已有三起,而被法院刑事制裁的案件实际只有两起。证监会处罚的案件中,除了最早93年、94年是深圳宝安买卖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和农行襄樊信托上海证券部买卖延中股票内幕交易案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个人在内幕交易。到了今天,广发证券案件的出现,是一个很大的事情,实际上,内幕交易已经从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向转移。

  刚才说了2000年以前,才查了八起案件,现在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查了三起,可想而知,随着全流通时代和大牛市的到来,内幕交易已经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祸害之一。

  附:因内幕交易被处罚、被制裁案件一览表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案例:

  1.深圳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1993年4月)

  2.农行襄樊信托上证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4年1月28日);

  3.王川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8年10月19日);

  4.戴礼辉买卖川长征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5月20日);

  5.俞梦文买卖攀板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6月4日);

  6.轻骑集团等买卖济南轻骑、琼海药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9月9日);

  7.南方证券、北大车行等买卖北大车行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10月11日);

  8.高法山买卖津国商股票内幕交易案(2000年2月17日);

  9.向小云买卖厦门建发股票内幕交易案(2004年6月7日);

  10.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14日);

  11.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17日);

  12.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30日)。

  (二)有关法院刑事制裁案例:

  1.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人民法院,叶环保、顾健买卖深深房股票内幕交易案(2003年3月10日);

  2.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泰港实业公司、刘邦成重组长江控股股票内幕交易案(2003年10月24日)。

  主持人魏喆:为什么现在内幕交易会如此多的爆发?感觉前几年没有这么多。

  牛市环境下 内幕交易呈高发态势

  宋一欣:在熊市的环境下,相对来说,做内幕交易的意义与作用不是很大。因为熊市股票往下走的情况下,做内幕交易实际上赚的价差比较少,而牛市的条件下,只要得到公司准备发布一些有利于股价上涨的消息,内幕交易者提前介入,就有利于获利。而且上投摩根名建老鼠仓事件很明显,由于交易很频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大的仓位买卖股票的信息提前知道的话,同样可以获利,没有内幕消息也可以通过交易的内幕消息获利,故一个是公司本身的内幕消息,另一个是交易的内幕消息。目前,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高发的态势。从法律上来说,查处比较困难。

  内幕交易往往和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联系在一起

  内幕交易也一定和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是有联系的,很多情况下就是这样的,不是孤立的。我估计,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也可能存在着操纵市场的嫌疑。

  主持人魏喆:能不能给网民解释一下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

  什么是虚假陈述?

  宋一欣:虚假陈述是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凡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应该及时披露,给市场一种公平的、及时的信息,这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披露信息人造假,那就出现问题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有三个方面,一个是虚假记载,俗话说就是做假帐。第二个是重大遗漏,应该公布出来的信息故意漏掉。第三个,误导性陈述,原始的东西有的,但故意说得似是而非。杭萧钢构就是误导性陈述,这是虚假陈述的特征。

  什么是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定义,就是少数人利用资金和信息的优势影响市场的价格,制造证券市场买卖的假象,诱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扰乱市场秩序。比如根本就不存在买卖的需求,故意制造这种需求,使得投资者买了之后,他从中获利,实际这个不是真正产生的投资交易。过去,亿安科技案和中科创业案都是这种情况。我们经常说的做庄,实际就是一个操纵股票的行为,只是违法违规的大小而已,做庄本身就是操纵股市的行为,正常买卖股票不是庄,而是一个大的投资者,如果作为大投资者要操纵市场的价格,本身就有一个操纵市场的嫌疑。

  主持人魏喆:之所以有这么多内幕交易包括操纵市场案件发生,是不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所致,当然证监会对这些案件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手段,但投资的损失难以弥补,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于很多人来讲,几十万的罚款和几年的徒刑对其造成的心里威慑远不能战胜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更多的人敢于铤而走险,通过内幕交易牟利。目前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和贪污比起来是向当低的,但期本质差异并不大甚至更为严重。

  从三个方面解决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与收益不匹配问题

  内幕交易要先没收违法所得再罚款

  宋一欣:这是我们一直在讨论与呼吁的问题,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不匹配。应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分三个方面来说。第一个,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角度,这两个方面我们除了正常的处罚、判刑以外,要加大罚款的力度。当然这个罚款是有前提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后的罚款,不是罚罚就算了。先没收,然后再罚,这是其一。

  内幕交易罚款要按比例进行

  第二,罚款不能像现在一样是一个定额的罚款,10万、20万、50万、100万,要怎么罚?按比例来罚。你的违法交易有多大,或者违法收益有多大,按照比例罚款,或者按照违法收益、违法交易的金额进行倍数罚,罚你几倍十几倍。只有这样的话,违法的收益根本抵消不了违法成本的时候,才有可能改变宁肯受处罚也愿意干下去的这种局面。这个需要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经济犯罪要以经济手段来解决。

  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第三,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订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1日的通知规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还不能受理,这个情况要尽快改变。过去在熊市的环境下,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问题不太突出,民事赔偿案件也不多,比较大的操纵市场案就是亿安科技案和中科创业案。目前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案件高度频发的情况下,应该尽快制订司法解释,让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获得起诉的机会,而且让这个起诉的机会,使得投资者也加入到证券反欺诈、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市场的行列当中来。

  在京沪和深圳建立资本市场裁判法院 有利于集中审理大案要案

  我个人有一个建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受理,一般都是省会城市。但是,我觉得,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很大,我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以交易所的管辖地为准,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加一个北京的证监会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与执法水平。

  主持人魏喆:地方存在不专业问题,另外上市公司与各地经济存在关联,也不方便。

  宋一欣:我还是呼吁,我们应该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建立证券法院或者建立一个资本市场裁判法院。这样的话,有利于集中审理一些大案要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

  主持人魏喆:民事赔偿这一块,国外是怎样的情况?

  打击内幕交易 集团诉送方式值得借鉴

  宋一欣:我现在看到的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实际上只有美国有,从目前来说,韩国、日本、欧洲、德国、法国都已经出现民事赔偿案件了,但还是美国做得最好。美国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集团诉讼,这个集团诉讼制度实际上在证券市场当中,起到对违法违规者的制约作用,某种意义上,比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还来得大,而且起诉的金额很大。比如,安然公司就是因此被投资者的起诉而倒闭,还有世界过去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也因为做假账被迫关闭了。

  搞证券欺诈,可以做到罚款罚死你为止,投资者起诉到你破产为止,这样,你的违法违规成本到底合算还是不合算?肯定是不合算的。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减少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否则的话,越是牛市,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越多,也就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泡沫化程度。泡沫从哪里来的?有一部分就是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中来的。

  主持人魏喆:这是打击股市泡沫经济的一个有效方式。宋律师,刚才您提到,对犯案人员罚款之前要追缴非法所得,对于内幕交易这种情况,追加非法所得的难度相对来讲比较大,比如基金老鼠仓,是分散的很多人,可能在之前亲友进行买入、卖出,从中赚取巨大利益,这种情况追缴起来很难。

  宋一欣:如果查出来,处罚就不难,关键就是很难查出来。比如唐建这件事,把父亲的帐户跟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他是不是还有其它帐户呢?还有跟着他父亲帐户的那些帐户,还有没有呢?难道就查到这儿为止吗?我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个莲花股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这个上市公司在和另外一家公司谈购并,购并过程当中肯定产生很多文件,这个是内部的。有些文件就得去销毁,谁销毁?不可能老板本人去销毁,由他的一个秘书去销毁。这个秘书无形当中就拿到了很多购并的素材,她就告诉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又去告诉他的亲友,便形成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最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她处罚的时候甚至提起刑事制裁的时候,实际上剥了几层?13层。

  现在,唐建是一层,唐健父亲是一层,这是纵的方面来说,就到唐建为止了吗?从横的方面来说,在基金公司里面是不是有问题?这也未可知。有横的关系还有纵的关系。现在我觉得唐建案件里,就剥了两层好像太少了,不太符合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内幕交易不是那么简单的。

  主持人魏喆:内幕交易的成本一方面是道德上的,一方面是法律上的,法律上的我们刚才谈了一些,道德层面,小股民也四处打探内幕交易为自己获得利益。从法律来看,惩罚力度相对比较低,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一笔划算的买卖。是不是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目前的形势是不是只要有机会,人人都想通过内幕交易赚钱,这个是不是不太正常?是不是与我们的法制背景有关?

  证券市场不能只有风险教育 还要加强法制教育

  宋一欣:我们现在的证券市场除了强调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外,相应的法制教育并没有跟上去,现在发的文件都是投资者风险教育,还应该出一个文,加强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制教育。从获利的角度来说,早点获得信息当然是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这都是没错的,这个心理也是正常的。但是作为投资者要明白一个问题,不单单是一个风险的问题,如果得到内幕消息,如果被查处的话,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责任的风险,要好好考虑一下。不是现在拿到信息,就可以大做文章了。

  现在多强调投资者风险教育,告诉大家你要尽量避免风险,法律风险是不是风险呢?如果违法犯罪,不是你可以规避的问题了,而是应该避免发生的问题。与其说加大投资者风险教育,还不如加大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制教育,为什么?说心里话,你告诉他怎么开户、怎么交易那就够了,如果哪一天证券市场价格变化造成他的投资风险,那自然有市场会教育他的。但是你要告诉他,证券市场里面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这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如果加强法制教育的话,使很多人减少违法违规,那才是一个正常的出路。而且在牛市到来之后,大量的新投资者进来,包括很多证券市场操盘的白领实际上也是处于新手和半新手状态,法制教育应该加强。我建议证监会应该对投资者加强法制教育,对那些机构的人员进行法制的轮训。

  主持人魏喆: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不好的制度也可以让好人变成坏人。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中国应该有一个怎么的好制度安排才能很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您能不能给国家的制度安排上提一点建议?

  宋一欣:实际上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个是行政监管的安排,一个是民事责任的赔偿,一个是刑事司法的制裁。这些实际上都是事后的。事前的一个是风险教育,一个是法制教育。事中的环节,实际上要加强公司的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

  按照过去的经验,要让群众参与这个事情,不能把监管变成一个政府的事情、一个精英的事情。

  调高印花税与打击内幕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夯实资本市场

  主持人魏喆:昨天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重要位置报道了印花税调高的消息,这对于股市是一个利空的消息,但是证监会同时又出了打击内幕交易的消息,这两个消息同时出现,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不断披露和惩处的消息是不是会有利于投资者坚定信心?

  宋一欣:我曾著文认为,现阶段不能开征资本利得税,现在远远没有到达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水平。不能说世界各国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很多国家是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而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里面也谈到股票交易是可以征税的,只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一个文规定暂不征收股票买卖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国家要取消这样一个规定,实际是很容易的,但是我觉得我们现在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实际上是多年熊市累计的能量的释放,也是全流通以后所带来的政策的能量释放的后果。我国经济发展之后,也应该让投资者,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果,怎么体现成果?不可能每个人像俄罗斯一样发一个私有化证券,发十万块钱,不现实的。通过证券市场的手段,使大家既进行了投资又获得了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太早了,也许十年二十年以后中国全民都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再考虑这个问题也不迟。

  同时,我认为打击股市泡沫,应该调高印花税,调高印花税的手段不是从千分之一调高到千分之三、千分之五的问题,有一点简单化、一棍子打死的味道。应该对一些大的交易,印花税应该加成。证券市场大额的买进卖出和过于频繁的短线操作,虽然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实际上完全是一种投机行为,对投机行为也应该进行一定的遏制。在T+1的制度下,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加大它的成本,你可以买卖,但过于频繁的变动也应该多纳税。

  主持人魏喆:您刚才说到两个政策要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印花税调高的同时出台打击内幕交易的消息,这个用意何在?这两个政策是有意共同出台的还是偶然的?

  宋一欣:关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过去相关的法律足,《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刑法》,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市场过去就这些比较大的法律。今年以来发生变化了,发生什么变化?配套文件出台了。4月10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这个实际上是反内幕交易的一个规定,不能随便买卖,本来规定的比较粗,现在细化了。5月23号,证监会发布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对于被调查事件过程当中的当事人的帐户进行限制措施,这个规定是强行的,过去没有强行规定。这是在原来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

  主持人魏喆:现在出台更加细致一点的法规了。

  宋一欣:对。

  主持人魏喆:昨天关于广发证券报道中,有很多网友都留下很多的留言,网友的怨气比较大,质疑为什么广发证券案件不是在萌芽阶段就进行处理,而是到了股价升到天价的时候才披露,而很多股民被绑到高价位,到底谁是受益者? 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宋一欣:股民的想法我很同意,为什么这么晚查处?首先是监管不力的问题,但是有时候,也不能说完全是由于监管不力,证券市场这么大,出现问题以后是不是每个案件都看得那么清楚,有很多因素,对此,我无法回答。我只能从事后的角度来说这个问题。

  第一,对违法违规者,要没收违法所得,要进行很严厉的罚款。

  第二,法律应该开闸民事赔偿的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所产生的财产,应该建立一个基金,即建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投资者赔偿的基金。这样的话,罚款之后,投资者因受损失而起诉的,如果得不到赔偿的话,就通过这个基金来赔偿。违法者从证券市场投资人拿到的收益最终也要回到受损的投资者身上。

  主持人魏喆:我们国家建立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方面的机制成熟程度怎么样?需要多久,投资者的损害也会得到赔偿?您是否可以代理投资者集体起诉?

  宋一欣:虚假陈述的案件可以受理,证监会处罚之后,这个没有障碍。问题是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投资者受损失以后,按照现行规定,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政策已经到非改不可快改不可的地步了。

  主持人魏喆:请宋律师再给投资者一些建议。

  宋一欣:在大牛市的环境下,信息非常混乱,在这个情况下,也许有些信息是能够使投资者得到获益的机会,但是这种风险也是很大的。证券市场不可能永远向上,也会产生向下,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投资者应该有一个理性冷静的思考,从公司的基本面出发,这样是一比较好的做法。

  第二,发生这样一个事件苗头的时候,监管部门应该尽快进行查处。

  第三,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制订让投资者可以起诉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魏喆: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宋律师,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宋一欣:谢谢。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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