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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害“善后”引争议 专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

  2006年至2007年,“齐二药”、“欣弗”等事件的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但如何“善后”,尚存争议。

  在近日的一场小型研讨会上,药害事件“善后”更是成为学者们的焦点话题。

  事前监管

  “在事后赔偿中,厂家提出种种苛刻条件,使得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起药害事件受害人律师团负责人、律师陈北元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虽然在事件发生后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采取了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举措,却忽略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有效救济。

  陈北元总结自己参与或关注“齐二药”、“欣弗”等事件的经验,认为“只有采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赋予受害人足够的权利,培养起受害人与药品生产者平等博弈的能力,才能真正解决药品质量问题”。

  “药害事件频发的根本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国家药监局市场司原司长骆诗文认为,对药品生产源头上的管理缺失,以及监管队伍没有专业化是两大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修改食品药品管理法,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刑事和民事”。

  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药害事件的处理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正在修改中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10倍赔偿金的规定,药品领域应引入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刘俊海说。

  他认为,就民事责任而言,建议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同时,应该强化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的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在药品监管领域建立大部委监管制度,彻底消除司法执法死角”。

  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及药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消协特邀政策及立法顾问吴景明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事赔偿方面规定了加倍补偿条款,但是“一倍赔偿的规定并不能达到惩罚效果,按照该规定,违法犯罪成本还是过低”。

  由此,吴景明认为,有必要在药品损害方面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就在学者们热烈讨论之际,据新华社的报道称,“齐二药”受害人任贞朝因严重真菌感染医治无效,昨日下午在位于广州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逝世。

  而包括任贞朝在内的11名“齐二药”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赔系列案,均尚未审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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