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近日获悉,由中国金融网联合中国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研究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金融市长年会暨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发展年会”将于2008年11月3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网总裁何世红对记者表示,本次年会是为了有力配合中央和国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金融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促进各城市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确保投融资渠道畅通,大力推广国际化金融生态城市的经验和模式。
记者了解到,届时将有国内外金融机构领导人、中国各省市金融市长、国内外金融家、知名金融学者、国内外知名财经媒体领导人出席本次年会。
“金融生态的法律制度建设将成为本次年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何世红表示,“法律治理到位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核心。鉴于金融生态建设的各个方面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对金融生态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法治问题阐述他的观点。周小川认为,法律体系环境和执法环境对于金融生态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中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而法律应是最后的“杀手锏”。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方面,完善金融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上讲,金融机构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以及其他一些法规规章。其中,《破产法》和《担保法》在维护正常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中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以及企业违约的因素比较复杂,除一些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外,一些企业以恶意破产逃避还债,导致银行坏账产生,并且由于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使银行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方面面临很多困难;还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不完善,以致“骗贷”现象屡屡发生。这些现象都与外部金融生态环境不健全有关。
“法律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下一步金融改革中,我们还需要做很多事情,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完善与金融有关的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经表示。
有金融机构业界人士表示,从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情况来讲,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至关重要。银行需要一个有法必依的法律环境,银行及其客户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相互间的经济纠纷也需要法律来公正、客观地裁决。
“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法治制度,对于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来说尤为重要。必须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企业破产、行政介入、信用法治建设等等。”何世红表示。
作为《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的课题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认为,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金融企业发展与市场的法律环境,要有完善的立法、加强金融监管、保护金融企业客户利益、金融执法、保证司法的公正及规范性。
2007年3月,新《物权法》通过,它所确立的新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修正了执行机制。2007年6月,新《破产法》正式颁布,其中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规定,并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首次规定“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有专家分析认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必在保护金融资产、拓宽金融资源、维护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破产法》应成为债权人依法保护其债权的最后底线,应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企业破产清偿的权利。在完善《担保法》方面,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使担保确实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
“法治将成为中国金融生态建设的治本之道。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法律环境,不仅有利于优化金融运行的外部基础环境,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影响金融安全运行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何世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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