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广州某股民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日前戏剧收场。由于在没通知代理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原告向原告代理人递交了《致歉函》,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离奇的撤诉
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
广州某股民因在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认为因此导致他投资损失9383.68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为此,他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起诉陈建良。该案于7月初为南京中院正式立案受理。
9月4日上午9:00,案件准时在南京中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只有宋一欣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前一天(9月3日)下午4:30,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于8月15日签字的《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原告代理人宋一欣表示,这个撤诉申请很突然,是原告背着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被告签署并交予被告代理人,令人不可思议。他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宁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原告致歉
9月16日,被告代理人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与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协商该案的解决办法,9月19日,双方又进行一次电话协商。由于没有达成一致,谈判破裂。
到了9月22日,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确认《撤诉申请》的《公证书》,9月25日,南京中院下达(2008)宁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数天后,原告递交了致宋一欣的《致歉函》,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他在《致歉函》中表示,8月15日晚,被告代理律师联系他,希望他能撤诉,不希望这个很小的案件让大家都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我不想过多麻烦,所以我就同意了撤诉。”
在收到《致歉函》和律师费后,宋一欣向原告承诺“就你与我所之间基于《聘请律师合同》项下可能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终结,并承诺今后不会向你提起该委托合同项下的诉讼”。
证券维权路漫漫
作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就这样戏剧收场了,但资本市场打击内幕交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道路还很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几年来,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没有涉及内幕交易类案件与操纵市场类案件,故该案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以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有13起。目前,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安徽、江苏五家律师事务所七名律师,倡议并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为2009年5月15日,2004年6月21日-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000877)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业内专家表示,不管结果如何,该案的立案审理,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