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央行职能“分合”之辩
合并还是分离?这是一个问题。
2002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刊登题为《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优势》一文。这篇看似并不起眼的文章,却耐人寻味。当时正值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前后,关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的各种讨论异常热烈。
事实上,当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并未调整央行职能。2003年的人大会议,则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由其专门负责银行监管。
即使到目前,关于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是否应该分离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究竟是“分家”政策本身就有瑕疵,还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可能很多人重视了前者,却忽略了后者。
也许,金融大部委的实现只是时间问题。
三套“分离”方案
2003年4月起,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走上了“一行三会”的道路。银监会代替央行的部分职能,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顺理成章成为银监会的主要职能。
对此次“分家”政策,反对者认为,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必须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状况具有充分了解,而银行作为全社会的重要金融中介,其资金流动和经营状况是央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同样具有维持社会金融稳定的职责。
而支持“分家”政策的说法,听起来也非常言之有理。他们认为,如果一个部门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双重职能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比如,央行确定利率政策时,可能会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会因此受负面影响,而放弃最优的政策转而迁就银行,或形成“倒逼”。此外,央行身兼二任,为不使银行倒闭,有可能滥用最后贷款人权力和不恰当的货币政策。
事实上,成立银监会并使其承担银行监管职能,这一提议的倡导方及研究者是国务院下属的一家研究所。2000年底,这家研究所在一份内部研究报告中建议:一要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二要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三是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与保险监管走向统合监管。
2001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筹备小组委托该研究所研究有关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关系的问题。于是,该机构在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了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适度分离的建议,并就分离方式提出了左、中、右三种方案,即所谓金融部(委)、银监会和银监局三种分离模式。虽然该研究所主张中间方案,即银监会方案,但也客观地比较了三种方案的利弊得失。
在后来的讨论中,各部门对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适度分离这项建议的分歧不大,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银监局”还是“银监会”这两种方案上。
不过,在当时,很多人认为单独成立一家银行监管机构,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直到如今,还有一些人——包括监管机构内部人士——仍然认为,银监会的成立虽然是顺应潮流,顺应“渐进”改革需要的,但也是暂时之举,“一行三会”的合并是迟早的事情。当初率先被否定的,成立“金融部(委)”的想法肯定会实施。
原因是,他们认为,当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时,原本的部门内目标难题就转变为了部门间的目标难题。
部分职能交叉
“分家”本身便意味着权力再分配。更为关键的是,在如今金融业务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到底该如何区别于央行的“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从目前央行与银监会的实际职能来考察,这种分设的模式并没有真正解决央行原有的双重角色冲突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四奇从金融法的角度认为。
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后,银行信贷管理的去留便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在银监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后,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防止房地产业泡沫,从而防止经济泡沫,进而维护币值稳定,主导了银行信贷管理窗口指导。
央行同时具备反洗钱监控权。“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成为央行14项主要职责中的第10条。
“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设置来看,当金融监管职能与央行分立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能一般都集中于分立后的金融监管机构,而非央行。这种配置的根本原因在于,反洗钱是与银行机构的日常监管紧密相联的。洗钱与简单的存贷款不同,它是一个通过银行往来账户、邮政汇票、旅行支票及其他流通工具而发生的连锁过程,这种洗钱几乎会渗透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这说明反洗钱职能必须伴随机构的分离而发生移转。”黎四奇认为。
此外,非常重要的支付结算归属央行。作为央行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算中心,不仅为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纷争进行协调,还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负有检查与监督的职能。
“目前,在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分设的国家,支付与结算的管理仍由央行负责,但许多国家的支付结算系统都倾向于非官方化,而在我国,支付结算民间化的可能性不大。这项职能是否应该移交给银监会,在处理上会出现两难。”黎四奇认为,一难是若将该职能移转给银监会,则涉及如何移转的问题,支付系统的物理转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二是若维护现状而将支付结算系统保留于央行,那么对银监会而言则意味着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监管链的断裂,因为商业银行的支付与结算与其他业务密不可分。
监管协调
不仅是日常监管,在银行的改革过程中,央行与银监会的协调依然至关重要。
曾有报道指出,29个省市农信社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选择由央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方式,来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农信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降幅,还必须通过央行考核,否则将推迟或不予兑付专项票据。
“对于最后贷款人职责的行使,央行是责无旁贷的,但其行使是以充分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水平为基础的。”黎四奇说,银监会设立后,央行在决定是否援用最后贷款人制度时,更多地是基于银监会对被救助银行机构状况的说明及银监会自身的请求。
正如“银监会”这一制度的设计者当初所说的,央行与银监会间只有实现了通畅的信息共享、友好的协调合作,才能解决协作的效率问题。同时,更高层的管理机构也应加大管理力度,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其他金融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自银监会成立以来,“一行三会”逐渐组建了日常协调机制,被称为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也有学者建议称,要尽快建立双边或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比如,如果今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涉及需人民银行贷款“紧急救助”的,应建立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举行的双边紧急磋商制度。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建立由人民银行与多个金融监管举行的多边紧急磋商制度。经紧急磋商,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以防止因部门间协调效率低下爆发不应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虽然这一建议目前仍未明确是否已被采纳,但银监会曾有内部规定称,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若发现类似紧急事件,需要央行当地派出机构的参与。
·辩论话题:央行职能:合并or分离? di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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