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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税收递延“一场空”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09年12月20日12:25

  欧阳晓红保险业促成补充养老险税收递延的愿望再次落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

  “被誉为行业催化剂作用的养老险税延消失了!”这其实是继去年保监会试图推行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险抵税试点夭折之后,业界又一次集体失望。不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卫星认为,694号文件首次明确了我国目前年金个税管理模式;在制度安排上,年金适用税率得以降低,高收入者能节税15%左右。文件“冲击波”

  虽然税收递延型保险被搁置,但某种程度上,694号文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依然利好。在赵卫星看来,694号文件第一次正式阐明了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认识到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准公共性和复杂性,确立了只在缴费环节征税、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的模式。其次,文件规范了年金个税的管理,解决了前期暴露出的征管矛盾。赵卫星解释,文件明确指出只就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缴费如不能归属个人,相应税款应给予退还;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缴费的补税办法等。这些征管矛盾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扫清了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障碍。赵卫星认为,由于只在缴费环节扣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不再扣税;划入企业账户的企业缴费不扣税;划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与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而是单独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收入,这降低了年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高收入者可以节税15%左右。此外,“个人商业养老险与企业年金关系并不大,建企业年金有税优制度,全国规范更是好事。”一位泰康养老保险公司人士说。毕竟企业年金是“富人俱乐部”,税延方面对694号文件的敏感性不大,真正愿意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也不会过于在乎是否可以税延。

  “国务总局的态度很恳诚,解释对于税收递延我国没有监控手段,无法监控;比较客观现实。”中国企业年金协会秘书长苏志钢说。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坦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路漫漫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说,694号文件指的是企业年金,国税总局和保监会多次组织讨论的上海养老险税收递延试点指的是一般商业养老保险;尽管新政利好企业年金,但对于养老险税延而言,路途更漫长了。

  “只能在缴费环节征收,由此来看,养老险税延在全国铺开短期内基本看不到希望。”一位业界人士分析。值得一提的是,赵卫星认为694号文件并不影响上海试点,二者没有冲突;并表示上海试点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涉及诸多部门,尚在协调之中。现在,上海试点一年有余,仍未启动,不禁令人联想起去年7月,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发布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舆论欢呼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节省个税的好事正在天津滨海变成现实。但是有关部委对于该《实施细则》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内容存有异议,其矛头直指

  “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具备操作性,最终导致《实施细则》未被通过,试点告吹。

  “也许天津试点在时间筹备上不够充分,但上海试点有所不同,我们对此充满信心,相信或早或迟递延税收养老保险都会推出。”一位保监会人士说。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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